近年来,随着国家《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电力行业工程项目及大型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制度逐步完善,然而,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仍有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违规的手段,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损害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 如何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招投标制度并加强监督,防范违规事件的发生是需要电力企业探讨的重要课题。
物资采购招投标中的违规现象
串通一气搞围标
围标指的是某一投标人为了投标成功, 在招投标过程中事先做好几份不同的投标书,之后把每份投标书挂靠到几个已经约定好的投标企业中,挂靠企业的标书价格远高于目标企业,或者对标书的条件不能完全响应。
这种围标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隐蔽性使评标委员会很难掌握证据, 不法投标者变成了幕后操纵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同时质量、价格得不到最优,如果参与竞标的只有围标的几家,造成价格抬高,质量不保。
条件设置排他性
招投标过程中,不仅投标人会做违法违规的事,招标人同样也可能因为主观原因参与到违法违规的事情中。有的招标人为了一己私利,与投标人串通起来, 在招标条件的设置上设置排他性条款或者设置倾向性条款,加大特定投标人的中标概率,这对其他的投标人来说无疑是极度不公平的。条件设置的排他性同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危害一方面将潜在有实力的厂商排除在外,可能造成质次价高,给招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安全、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定标标准随意性
由于物资招标企业的招投标制度还有待完善,企业招标人以及招标委员会在制定标准时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可循,更多的是根据自己主观意识。定标标准没有形成制度规定,随不同的标的随意变化,或者是有些制度只停留在纸上,没有按照制度执行。定标标准的随意性可能会造成定标标准项目、分值设置缺乏科学性,优秀的投标企业在这个标准下得不到体现,造成了优秀企业的流失。同时,对定标标准的随意性也对公平公正的环境造成了破坏。此外,还可能给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留下了隐患,出现招标环节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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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与执行监督
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详细制定物资采购从需求计划的提请、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过程的组织、定标的原则要求等一系列过程的规定, 使整个招投标过程有章可依,有法可循。
规范招标过程管理, 加大审核与监督
规范电力物资需求计划的提出。企业物资需求部门提出物资需求计划时,只能提出相应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不能指定品牌和厂家。对于专利产品、特殊技术要求的物资必须同时提交充分、必要的理由。依据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时, 不能添加任何其他附加条件。
规范招标条件的设置规范。物资招标企业在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时,审查范围要限于安全生产的许可、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企业的资质、投标人的执业资格、企业经营业绩等,如果涉及到技术复杂或者需要特殊专业,应该按照规定设置与相同类型的技术指标作为参考。不能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以及地域性的障碍性条件,也不能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关的资格条件,比如注册资金、融资能力、企业荣誉等。物资招标企业应该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及时纠正并排斥经过“量身定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等行为。
加大招投标过程的审核监督
在电力企业内部按照内控要求设置相关岗位, 按照内控流程推进业务,发挥内控牵制作用。要重视监督整个招投标过程, 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探索更符合目前招投标形势的监督形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物资招投标的全过程实现全程公开化监控。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对在物资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防止违法行为的蔓延。
规范专家库管理,公开公正选举专家过程
建立评标专家的数据库并规范专家库的管理, 是提高物资招标质量水平的重要环节。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管理方式。对评标专家建立的数据库是评标工作的“外在大脑”。因为在评标的过程中人的才干和精力不是无限的,而且某一个人掌握的专业知识也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但是在招标现场需要编标或者评标的时候, 就需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的人才进行把关。一方面,在选用专家进行评标时, 要坚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来参加评标工作,杜绝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并建立监察机制,确保选举专家过程的公开公正,从根本上杜绝想钻空子的投标人在投标前接触评审专家而造成不公平评标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门槛高、监管严”的原则,对评标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并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指导。平时还要加强对专家的监督和日常考核,将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列入黑名单,充分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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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规范性的评标方法
采取规范的评标方法有助于物资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地进行。例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一方法是指在物资采购招标中, 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完全相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并且其投标报价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议之后认为是合理价格中的最低报价,那么就将此投标人评选为预中标人或者是第一中标的候选人。再比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这一方法是指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以及价格等综合素质已经最大限度的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综合评比量化之后, 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选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的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评标过程中的组织与监督
物资招投标的过程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因此需要加强对评标全过程的组织监督工作。现行的组织和监督制度还不足以杜绝所有的违规行为。因此,电力企业应在不断完善现行组织监督制度的前提下, 进一步探索更为科学的组织监督方法。
一是在继续执行《招投标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与物资采购招标有关的细则规范,使监督管理部门也受到约束,让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办事。二是推进终身责任制, 要使相关的责任人终身对参与过的物资招投标事务负责。三是加强物资招投标各部门之间的协助,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协调监督,各司其职,将物资招投标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杜绝在事前。
加强合同的跟踪与管理
对合同的跟踪与管理是电力企业物资中标结果的巩固与检验,这既是电力行业内各方行为规范的需要,也是提高电力工程的质量管理能力、保障投资的效益以及电力工程项目能顺利进行交付的必要手段。首先,加强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的跟踪管理关键在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备案,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加强监管。其次,还需要设立合同的跟踪管理手册制度,使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更换电力项目经理等恶劣问题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发现后要及时地进行查处,计入到信用档案,并公之于众。其三,还应该配置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 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物资合同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地增加合同的价款、合同条款有悖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拖延支付工程款项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力物资安全质量事故的隐患。
总之,实现电力物资招投标的公开、公正、透明,有助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力企业要积极地贯彻现有的招投标制度,并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监督机制,使招投标越来越规范。
物资采购招投标中的违规现象
串通一气搞围标
围标指的是某一投标人为了投标成功, 在招投标过程中事先做好几份不同的投标书,之后把每份投标书挂靠到几个已经约定好的投标企业中,挂靠企业的标书价格远高于目标企业,或者对标书的条件不能完全响应。
这种围标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隐蔽性使评标委员会很难掌握证据, 不法投标者变成了幕后操纵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同时质量、价格得不到最优,如果参与竞标的只有围标的几家,造成价格抬高,质量不保。
条件设置排他性
招投标过程中,不仅投标人会做违法违规的事,招标人同样也可能因为主观原因参与到违法违规的事情中。有的招标人为了一己私利,与投标人串通起来, 在招标条件的设置上设置排他性条款或者设置倾向性条款,加大特定投标人的中标概率,这对其他的投标人来说无疑是极度不公平的。条件设置的排他性同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危害一方面将潜在有实力的厂商排除在外,可能造成质次价高,给招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安全、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定标标准随意性
由于物资招标企业的招投标制度还有待完善,企业招标人以及招标委员会在制定标准时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可循,更多的是根据自己主观意识。定标标准没有形成制度规定,随不同的标的随意变化,或者是有些制度只停留在纸上,没有按照制度执行。定标标准的随意性可能会造成定标标准项目、分值设置缺乏科学性,优秀的投标企业在这个标准下得不到体现,造成了优秀企业的流失。同时,对定标标准的随意性也对公平公正的环境造成了破坏。此外,还可能给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留下了隐患,出现招标环节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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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与执行监督
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详细制定物资采购从需求计划的提请、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过程的组织、定标的原则要求等一系列过程的规定, 使整个招投标过程有章可依,有法可循。
规范招标过程管理, 加大审核与监督
规范电力物资需求计划的提出。企业物资需求部门提出物资需求计划时,只能提出相应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不能指定品牌和厂家。对于专利产品、特殊技术要求的物资必须同时提交充分、必要的理由。依据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时, 不能添加任何其他附加条件。
规范招标条件的设置规范。物资招标企业在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时,审查范围要限于安全生产的许可、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企业的资质、投标人的执业资格、企业经营业绩等,如果涉及到技术复杂或者需要特殊专业,应该按照规定设置与相同类型的技术指标作为参考。不能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以及地域性的障碍性条件,也不能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关的资格条件,比如注册资金、融资能力、企业荣誉等。物资招标企业应该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及时纠正并排斥经过“量身定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等行为。
加大招投标过程的审核监督
在电力企业内部按照内控要求设置相关岗位, 按照内控流程推进业务,发挥内控牵制作用。要重视监督整个招投标过程, 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探索更符合目前招投标形势的监督形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物资招投标的全过程实现全程公开化监控。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对在物资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防止违法行为的蔓延。
规范专家库管理,公开公正选举专家过程
建立评标专家的数据库并规范专家库的管理, 是提高物资招标质量水平的重要环节。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管理方式。对评标专家建立的数据库是评标工作的“外在大脑”。因为在评标的过程中人的才干和精力不是无限的,而且某一个人掌握的专业知识也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但是在招标现场需要编标或者评标的时候, 就需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的人才进行把关。一方面,在选用专家进行评标时, 要坚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来参加评标工作,杜绝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并建立监察机制,确保选举专家过程的公开公正,从根本上杜绝想钻空子的投标人在投标前接触评审专家而造成不公平评标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门槛高、监管严”的原则,对评标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并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指导。平时还要加强对专家的监督和日常考核,将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列入黑名单,充分实行动态管理。
[page]
选用规范性的评标方法
采取规范的评标方法有助于物资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地进行。例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一方法是指在物资采购招标中, 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完全相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并且其投标报价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议之后认为是合理价格中的最低报价,那么就将此投标人评选为预中标人或者是第一中标的候选人。再比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这一方法是指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以及价格等综合素质已经最大限度的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综合评比量化之后, 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选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的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评标过程中的组织与监督
物资招投标的过程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因此需要加强对评标全过程的组织监督工作。现行的组织和监督制度还不足以杜绝所有的违规行为。因此,电力企业应在不断完善现行组织监督制度的前提下, 进一步探索更为科学的组织监督方法。
一是在继续执行《招投标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与物资采购招标有关的细则规范,使监督管理部门也受到约束,让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办事。二是推进终身责任制, 要使相关的责任人终身对参与过的物资招投标事务负责。三是加强物资招投标各部门之间的协助,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协调监督,各司其职,将物资招投标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杜绝在事前。
加强合同的跟踪与管理
对合同的跟踪与管理是电力企业物资中标结果的巩固与检验,这既是电力行业内各方行为规范的需要,也是提高电力工程的质量管理能力、保障投资的效益以及电力工程项目能顺利进行交付的必要手段。首先,加强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的跟踪管理关键在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备案,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加强监管。其次,还需要设立合同的跟踪管理手册制度,使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更换电力项目经理等恶劣问题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发现后要及时地进行查处,计入到信用档案,并公之于众。其三,还应该配置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 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物资合同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地增加合同的价款、合同条款有悖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拖延支付工程款项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现后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力物资安全质量事故的隐患。
总之,实现电力物资招投标的公开、公正、透明,有助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力企业要积极地贯彻现有的招投标制度,并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监督机制,使招投标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