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邦泰地产(国际社区北区)涉嫌合同诈骗罪,望避类似坑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存在的问题举报(20210430 B版)尊敬的各位领导:结合2021年1月22日相关政府部门邦泰社区专班工作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现针对相关内容举报投诉如下:商品房和车位预售合同不规范(以及邦泰地产违法并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它们分别由CH-2015-01《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邦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邦泰协议”)两个合同共同组成。A、“邦泰协议”范本是否需要政府部门事前审批?是否经过审批?最后的审批意见?B、合同订立后房管局还要登记备案,对合同内容事后监管是否到位?C、“邦泰协议”第七条第三款,【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同意,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商品房直接毗连的部分公共地面绿地、屋顶平台(含裙楼屋顶平台)、露台及其他平台的使用权,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的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房屋的买受人自愿永久放弃对该部分平台(或地面绿地)的共有使用权,并不得主张任何权益。由出卖人授权使用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的买受人,在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材料,且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497条,以及CH-2015-01主合同第39条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故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据悉邦泰地产将该楼顶(底楼绿地)使用权以10万元/户卖给顶(底)楼业主(待核实),邦泰地产这种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不仅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所有权,并且人为制造顶(底)楼业主和其它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因违建问题,包括顶底楼在内的所有业主都是受害者,都被邦泰玩了)。它这种以貌似合法的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掩盖其欺诈并侵犯业主所有权的实质,通过售卖使用权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实际是业主物权的价值体现),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1、侵犯了所有业主的物权;2、为“违建”埋下种子和祸根,促成了小区“违建”愈演愈烈的现状,严重妨害城市管理秩序,强拆“违建”还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因为他们也被邦泰诈骗了10万+违建建设成本);3、昨天在微信群就“违建”问题双方出现相互辱骂(顶【底】楼业主认为他已购买使用权,关你“鸟事”,而其它业主认为自己权利受损而不满),长期矛盾的积累将引发打架斗殴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4、小区现有“违建”直接或间接危及到小区所有业主的生命健康权,100米高空坠物,若中途碰撞或风向,杀伤半径覆盖单元门及附近小区道路;5、给政府挖坑,把烂摊子甩给政府,它收钱后旁观笑看各方相互扯皮、内卷,给社会制造乱象和不稳定因素;6、涉及人数众多,仅宜宾可能就涉及上万户邦泰业主(不知其它地方的邦泰是否有类似操作?);7、因它这种“骚”操作,引起大量业主投诉、上访维权,耗费大量国家行政、司法资源);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面采取隐瞒真相、设计骗局的方法,让非顶(底)楼业主在不知道(或者没注意)这个无效格式条款(所谓“弃权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和它签约(邦泰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另一方面采取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的方法(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也明知它并没有楼顶【地面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其它业主的所谓“弃权条款”来骗取顶(底)楼业主钱款(据悉部分底楼业主还在和它扯皮);它主观上是故意(“邦泰协议”第14条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特别说明: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斜体且字体加粗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知晓】,但事实是:他们根本没有逐条说明与解释,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些“**”条款,再结合主合同第39条,能充分证明这是一个它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骗局),已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涉嫌刑事犯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因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任何时候去都是告诉你就剩最后1套了”你懂的,我们忙于关注和核对价格、面积、楼层、朝向、车位、按揭手续等等一大堆关键信息,对其它内容基本上是跑马观花,再加上主合同是制式的政府官方合同(CH-2015-01),签字盖手印基本上就是一个形式,确实很难发现“邦泰协议”这个“坑”,昨天因为10栋业主微信群在讨论“违建”时提到这个,我才发现的这个条款。特别说明一点:邦泰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们三者同时共存并不矛盾。商品房和车位预售合同不规范(以及邦泰地产违法并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它们分别由CH-2015-01《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邦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邦泰协议”)两个合同共同组成。A、“邦泰协议”范本是否需要政府部门事前审批?是否经过审批?最后的审批意见?B、合同订立后房管局还要登记备案,对合同内容事后监管是否到位?C、“邦泰协议”第七条第三款,【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同意,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商品房直接毗连的部分公共地面绿地、屋顶平台(含裙楼屋顶平台)、露台及其他平台的使用权,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的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房屋的买受人自愿永久放弃对该部分平台(或地面绿地)的共有使用权,并不得主张任何权益。由出卖人授权使用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的买受人,在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材料,且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497条,以及CH-2015-01主合同第39条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故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据悉邦泰地产将该楼顶(底楼绿地)使用权以10万元/户卖给顶(底)楼业主(待核实),邦泰地产这种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不仅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所有权,并且人为制造顶(底)楼业主和其它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因违建问题,包括顶底楼在内的所有业主都是受害者,都被邦泰玩了)。它这种以貌似合法的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掩盖其欺诈并侵犯业主所有权的实质,通过售卖使用权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实际是业主物权的价值体现),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1、侵犯了所有业主的物权;2、为“违建”埋下种子和祸根,促成了小区“违建”愈演愈烈的现状,严重妨害城市管理秩序,强拆“违建”还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因为他们也被邦泰诈骗了10万+违建建设成本);3、昨天在微信群就“违建”问题双方出现相互辱骂(顶【底】楼业主认为他已购买使用权,关你“鸟事”,而其它业主认为自己权利受损而不满),长期矛盾的积累将引发打架斗殴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4、小区现有“违建”直接或间接危及到小区所有业主的生命健康权,100米高空坠物,若中途碰撞或风向,杀伤半径覆盖单元门及附近小区道路;5、给政府挖坑,把烂摊子甩给政府,它收钱后旁观笑看各方相互扯皮、内卷,给社会制造乱象和不稳定因素;6、涉及人数众多,仅宜宾可能就涉及上万户邦泰业主(不知其它地方的邦泰是否有类似操作?);7、因它这种“骚”操作,引起大量业主投诉、上访维权,耗费大量国家行政、司法资源);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面采取隐瞒真相、设计骗局的方法,让非顶(底)楼业主在不知道(或者没注意)这个无效格式条款(所谓“弃权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和它签约(邦泰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另一方面采取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的方法(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也明知它并没有楼顶【地面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其它业主的所谓“弃权条款”来骗取顶(底)楼业主钱款(据悉部分底楼业主还在和它扯皮);它主观上是故意(“邦泰协议”第14条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特别说明: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斜体且字体加粗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知晓】,但事实是:他们根本没有逐条说明与解释,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些“**”条款,再结合主合同第39条,能充分证明这是一个它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骗局),已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涉嫌刑事犯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因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任何时候去都是告诉你就剩最后1套了”你懂的,我们忙于关注和核对价格、面积、楼层、朝向、车位、按揭手续等等一大堆关键信息,对其它内容基本上是跑马观花,再加上主合同是制式的政府官方合同(CH-2015-01),签字盖手印基本上就是一个形式,确实很难发现“邦泰协议”这个“坑”,昨天因为10栋业主微信群在讨论“违建”时提到这个,我才发现的这个条款。特别说明一点:邦泰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们三者同时共存并不矛盾。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存在的问题举报(20210430 B版)尊敬的各位领导:结合2021年1月22日相关政府部门邦泰社区专班工作组《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现针对相关内容举报投诉如下:商品房和车位预售合同不规范(以及邦泰地产违法并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它们分别由CH-2015-01《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邦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邦泰协议”)两个合同共同组成。A、“邦泰协议”范本是否需要政府部门事前审批?是否经过审批?最后的审批意见?B、合同订立后房管局还要登记备案,对合同内容事后监管是否到位?C、“邦泰协议”第七条第三款,【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同意,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商品房直接毗连的部分公共地面绿地、屋顶平台(含裙楼屋顶平台)、露台及其他平台的使用权,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的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房屋的买受人自愿永久放弃对该部分平台(或地面绿地)的共有使用权,并不得主张任何权益。由出卖人授权使用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的买受人,在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材料,且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497条,以及CH-2015-01主合同第39条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故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据悉邦泰地产将该楼顶(底楼绿地)使用权以10万元/户卖给顶(底)楼业主(待核实),邦泰地产这种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不仅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所有权,并且人为制造顶(底)楼业主和其它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因违建问题,包括顶底楼在内的所有业主都是受害者,都被邦泰玩了)。它这种以貌似合法的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掩盖其欺诈并侵犯业主所有权的实质,通过售卖使用权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实际是业主物权的价值体现),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1、侵犯了所有业主的物权;2、为“违建”埋下种子和祸根,促成了小区“违建”愈演愈烈的现状,严重妨害城市管理秩序,强拆“违建”还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因为他们也被邦泰诈骗了10万+违建建设成本);3、昨天在微信群就“违建”问题双方出现相互辱骂(顶【底】楼业主认为他已购买使用权,关你“鸟事”,而其它业主认为自己权利受损而不满),长期矛盾的积累将引发打架斗殴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4、小区现有“违建”直接或间接危及到小区所有业主的生命健康权,100米高空坠物,若中途碰撞或风向,杀伤半径覆盖单元门及附近小区道路;5、给政府挖坑,把烂摊子甩给政府,它收钱后旁观笑看各方相互扯皮、内卷,给社会制造乱象和不稳定因素;6、涉及人数众多,仅宜宾可能就涉及上万户邦泰业主(不知其它地方的邦泰是否有类似操作?);7、因它这种“骚”操作,引起大量业主投诉、上访维权,耗费大量国家行政、司法资源);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面采取隐瞒真相、设计骗局的方法,让非顶(底)楼业主在不知道(或者没注意)这个无效格式条款(所谓“弃权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和它签约(邦泰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另一方面采取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的方法(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也明知它并没有楼顶【地面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其它业主的所谓“弃权条款”来骗取顶(底)楼业主钱款(据悉部分底楼业主还在和它扯皮);它主观上是故意(“邦泰协议”第14条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特别说明: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斜体且字体加粗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知晓】,但事实是:他们根本没有逐条说明与解释,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些“**”条款,再结合主合同第39条,能充分证明这是一个它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骗局),已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涉嫌刑事犯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因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任何时候去都是告诉你就剩最后1套了”你懂的,我们忙于关注和核对价格、面积、楼层、朝向、车位、按揭手续等等一大堆关键信息,对其它内容基本上是跑马观花,再加上主合同是制式的政府官方合同(CH-2015-01),签字盖手印基本上就是一个形式,确实很难发现“邦泰协议”这个“坑”,昨天因为10栋业主微信群在讨论“违建”时提到这个,我才发现的这个条款。特别说明一点:邦泰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们三者同时共存并不矛盾。商品房和车位预售合同不规范(以及邦泰地产违法并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它们分别由CH-2015-01《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邦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邦泰协议”)两个合同共同组成。A、“邦泰协议”范本是否需要政府部门事前审批?是否经过审批?最后的审批意见?B、合同订立后房管局还要登记备案,对合同内容事后监管是否到位?C、“邦泰协议”第七条第三款,【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同意,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商品房直接毗连的部分公共地面绿地、屋顶平台(含裙楼屋顶平台)、露台及其他平台的使用权,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的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与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相毗连房屋的买受人自愿永久放弃对该部分平台(或地面绿地)的共有使用权,并不得主张任何权益。由出卖人授权使用该平台(或地面绿地)的买受人,在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材料,且使用或管理维护该平台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497条,以及CH-2015-01主合同第39条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故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据悉邦泰地产将该楼顶(底楼绿地)使用权以10万元/户卖给顶(底)楼业主(待核实),邦泰地产这种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不仅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所有权,并且人为制造顶(底)楼业主和其它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因违建问题,包括顶底楼在内的所有业主都是受害者,都被邦泰玩了)。它这种以貌似合法的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掩盖其欺诈并侵犯业主所有权的实质,通过售卖使用权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实际是业主物权的价值体现),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1、侵犯了所有业主的物权;2、为“违建”埋下种子和祸根,促成了小区“违建”愈演愈烈的现状,严重妨害城市管理秩序,强拆“违建”还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因为他们也被邦泰诈骗了10万+违建建设成本);3、昨天在微信群就“违建”问题双方出现相互辱骂(顶【底】楼业主认为他已购买使用权,关你“鸟事”,而其它业主认为自己权利受损而不满),长期矛盾的积累将引发打架斗殴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4、小区现有“违建”直接或间接危及到小区所有业主的生命健康权,100米高空坠物,若中途碰撞或风向,杀伤半径覆盖单元门及附近小区道路;5、给政府挖坑,把烂摊子甩给政府,它收钱后旁观笑看各方相互扯皮、内卷,给社会制造乱象和不稳定因素;6、涉及人数众多,仅宜宾可能就涉及上万户邦泰业主(不知其它地方的邦泰是否有类似操作?);7、因它这种“骚”操作,引起大量业主投诉、上访维权,耗费大量国家行政、司法资源);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面采取隐瞒真相、设计骗局的方法,让非顶(底)楼业主在不知道(或者没注意)这个无效格式条款(所谓“弃权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和它签约(邦泰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另一方面采取虚构事实、设计骗局的方法(它明知该格式条款自始就无效,也明知它并没有楼顶【地面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其它业主的所谓“弃权条款”来骗取顶(底)楼业主钱款(据悉部分底楼业主还在和它扯皮);它主观上是故意(“邦泰协议”第14条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特别说明: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斜体且字体加粗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知晓】,但事实是:他们根本没有逐条说明与解释,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些“**”条款,再结合主合同第39条,能充分证明这是一个它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骗局),已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涉嫌刑事犯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因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任何时候去都是告诉你就剩最后1套了”你懂的,我们忙于关注和核对价格、面积、楼层、朝向、车位、按揭手续等等一大堆关键信息,对其它内容基本上是跑马观花,再加上主合同是制式的政府官方合同(CH-2015-01),签字盖手印基本上就是一个形式,确实很难发现“邦泰协议”这个“坑”,昨天因为10栋业主微信群在讨论“违建”时提到这个,我才发现的这个条款。特别说明一点:邦泰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们三者同时共存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