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发包的情况下,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算更为公平合理。
详细问题:有个项目,我们负责土建,2011年移交给业主进行装修,2015年验收。防水也是我们施工,在2011年已完成,请问防水保修期是从2011年算还是2015年算?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算更为公平合理。
张雷律师详细解答
施工单位负责包含有防水工程的土建部分施工。2011年时土建部分全部完成,随即整个工程交由业主进行装修。业主按照施工阶段进行发包,将前段土建部分发包给总包单位,后面装修部分发包给另外一家单位。2015年验收应该是指的整个工程项目,也就是包含土建和装修的总体验收。2015年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认为防水保修期应该从2011年土建部分完成时开始算。
这里需要了解几个法律规定:首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个案例中,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从2015年起算,容易产生的疑问是,从2011年到2015年这4年时间里会不会有其他因素造成土建的防水的损坏?因为在业主装修的过程中,施工不当导致破坏了原来的防水层是完全有可能的。从2011年起算,到2015年验收合格时土建防水的保修期还剩一年,但是从2015年起算,土建防水的保修期还要再延续5年,看起来对于土建单位非常不公平。我们在价值判断上会有一种想要更加公平地来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倾向,所以这里的保修期从总包将整个防水做完之后移交给业主的这个时间点来起算似乎更加合理。秉着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先来看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是指施工方在自己的合同范围之内完成全部施工工作;而竣工验收则是指甲方组织检验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是验收合格。所以竣工和竣工验收其实是两回事。
在这个案例中,防水保修期到底从哪个时点起算,可以分几种情况来考虑:第一种情形,后面的装修部分完全交由另一家单位来做,这时土建工程的竣工时间可以确定,因为甲方是分阶段发包的,所以竣工时间从2011年起算;第二种情形,如果甲方把工程给了总包方,总包方又把装修工程给了他的分包单位来做,这种情况下土建和装修都在总包的范围之内。装修单位的装修做了4年,这种延误工期的责任应该属于总包单位的责任,所以总包单位的竣工日期应该是整个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的保修期也是整个项目的保修期,因此就应该是从2015年起算保修期;第三种情形,甲方将土建和装修平行发包,由总包单位对装修单位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于装修工程的工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这时需要区分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再视情况确定起算日期。
还有一个相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主要内容是平行发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工程影响了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总承包人的施工完成时间作为总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也就是说总包人他做完了他合同范围之内的全部工作,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保修期。回到本案,基于公平原则的观点依然是成立的,也就是防水保修期的起算点应该是2011年,而不是2015年。

详细问题:有个项目,我们负责土建,2011年移交给业主进行装修,2015年验收。防水也是我们施工,在2011年已完成,请问防水保修期是从2011年算还是2015年算?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算更为公平合理。
张雷律师详细解答

施工单位负责包含有防水工程的土建部分施工。2011年时土建部分全部完成,随即整个工程交由业主进行装修。业主按照施工阶段进行发包,将前段土建部分发包给总包单位,后面装修部分发包给另外一家单位。2015年验收应该是指的整个工程项目,也就是包含土建和装修的总体验收。2015年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认为防水保修期应该从2011年土建部分完成时开始算。
这里需要了解几个法律规定:首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个案例中,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从2015年起算,容易产生的疑问是,从2011年到2015年这4年时间里会不会有其他因素造成土建的防水的损坏?因为在业主装修的过程中,施工不当导致破坏了原来的防水层是完全有可能的。从2011年起算,到2015年验收合格时土建防水的保修期还剩一年,但是从2015年起算,土建防水的保修期还要再延续5年,看起来对于土建单位非常不公平。我们在价值判断上会有一种想要更加公平地来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倾向,所以这里的保修期从总包将整个防水做完之后移交给业主的这个时间点来起算似乎更加合理。秉着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先来看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是指施工方在自己的合同范围之内完成全部施工工作;而竣工验收则是指甲方组织检验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是验收合格。所以竣工和竣工验收其实是两回事。
在这个案例中,防水保修期到底从哪个时点起算,可以分几种情况来考虑:第一种情形,后面的装修部分完全交由另一家单位来做,这时土建工程的竣工时间可以确定,因为甲方是分阶段发包的,所以竣工时间从2011年起算;第二种情形,如果甲方把工程给了总包方,总包方又把装修工程给了他的分包单位来做,这种情况下土建和装修都在总包的范围之内。装修单位的装修做了4年,这种延误工期的责任应该属于总包单位的责任,所以总包单位的竣工日期应该是整个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的保修期也是整个项目的保修期,因此就应该是从2015年起算保修期;第三种情形,甲方将土建和装修平行发包,由总包单位对装修单位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于装修工程的工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这时需要区分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再视情况确定起算日期。
还有一个相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主要内容是平行发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工程影响了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总承包人的施工完成时间作为总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也就是说总包人他做完了他合同范围之内的全部工作,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保修期。回到本案,基于公平原则的观点依然是成立的,也就是防水保修期的起算点应该是2011年,而不是20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