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零星工程是否需要招标,应视其是否属于可以与原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的项目而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法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依据上述规定,就本项目而言,关键在于该零星工程是否属于可以合并在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项目。如果该零星工程不属于可以与原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的项目,且未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该零星工程属于可以合并招标的项目,由于零星工程和主体工程合并以后已经远远超过招标限额标准,则该零星工程也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否则,则涉嫌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