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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三百五十)|父亲能否撤销赠与子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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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合同纠纷,购房款
二、裁判要旨
受赠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撤销赠与。
三、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安先生为儿子买房垫付首付款365000元,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现因父子之间产生矛盾,安先生起诉要求儿子返还垫付的首付款。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安先生诉讼请求。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安先生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借款性质,但因安先生并未年满60周岁,需要儿子赡养,因安先生未举证证明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况,法院驳回安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孝顺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品德,父母对子女的心都是好的,有时可能会用错方法。作为子女应当尊重自己的父母,说话要注意语气,不要当面顶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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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1-04-08 17: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