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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三百四十八)|丈夫能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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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终止妊娠权,精神损害赔偿
二、裁判要旨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刘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认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因夫妻双方矛盾不断,李女士怀孕后擅自流产。刘先生知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准予刘先生和李女士离婚,驳回刘先生关于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丈夫无权就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权要求赔偿,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本案中,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流产,丈夫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李女士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最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律师支招: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的自由,法律不做调整,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一定要积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男士遇到女士不愿意生孩子,应该反思自己,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原因,有可能是你经济条件不行或者不能给足女士安全感,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女士根本就没有跟你一起生活的意愿。建议在遇到不对等的婚姻或者恋爱时,付出得不到回报,一定要及时止损,否则感情和金钱都会损失很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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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1-04-08 17: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