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启动。
当事人主张:
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严重错误的。
最高院认为:(2016)最高法民申3772号
(二)关于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并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工程造价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一审鉴定意见存在上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未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一审鉴定意见的争议,径行委托重新鉴定,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不足。

当事人主张:
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严重错误的。
最高院认为:(2016)最高法民申3772号
(二)关于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并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工程造价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一审鉴定意见存在上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未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一审鉴定意见的争议,径行委托重新鉴定,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