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的借条也可以胜诉,徐州法院判了!
一张后补的借条,由公司高管和原告共同打造。虚构了借款日期、落款日期、借款事由、利率标准、借款期限,将原告的一笔投资款20万元作为借款金额,由公司高管盖章,出具了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借条。有借条,有资金流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败诉。
我是被告,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决结果让人傻眼,彻底颠覆了我的是非观。假的,捏造的,也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事实?法院不再是包青天,可以不调查事实,可以把调查的事实置之不理?我迷茫了,在21世纪的中国,在逐渐完善的法治下,我第一次和法律亲密接触,给了我狠狠的棒击。
我是2020年10月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有这么一张借条。借条描述原告于2020年3月将两张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也就是这位高管),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和利息,后因原告不放心,于2020年7月26日补了这么一张借条。
我们有两个监控摄像头涉及到公章保存柜所在区域,监控有24小时不间断记录。 2020年7月26日当天是周日,没有人到公司,不可能使用公章。前后多天也没有使用公章的情况,直到2020年8月5日凌晨0点,原告和这位公司高管到达公司,监控记录他们主动关闭了大约15分钟的监控。这也是唯一可能给借条盖章的时间, 8月5日上午10点多公章已被我拿回苏州保管。
这个时间也最符合逻辑。2020年7月,我和这位高管口头达成共识,将徐州公司电子生产线迁往苏州,我已租好新的厂房,让他准备好搬迁。2020年8月4日,这位高管告诉我徐州方面投资人不同意电子生产线搬往苏州。当天,我和另外两位股东立即赶赴徐州商议,商议地点在铜山跑马汤饭店,原告和另一位主要投资人有出席。谈到晚上11点多不欢而散,我们去了宾馆,没料到原告和这位高管去了公司,我推测在这时候盖下了这张借条。
有公司盖章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即便有捏造的事实也是大概率被认可的。在诉讼中我们只能尝试去推翻原告的“借款事实”。这两张承兑汇票确实进了我们的公账,但这是一笔投资款,2019年底2020年初,因公司经营困难第二次融资,当时有多笔资金进账,而且均经这位高管进行投资。我和这些新的投资人没有往来,我几次催促这位高管签订投资协议,但我没有拿到。无论是微信记录、会议记录、这位高管的总结报告均体现原告是投资人,但是这位高管是我方人员,原告律师认为不能采信。在没有和原告任何接触的情况下,我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当然,这位高管是原告的发小,和原告共同打造了这份借条,也不可能为公司作证。
在第一次借贷官司简易流程开庭时,原告本人没有到庭,我本人倒是斗志昂扬,让律师竭尽所能阐述事实。我总觉得这样跟我们打官司是个笑话,我一度认为这位高管私盖公章违法,还多次提醒他别为此做了牢。事实打脸的很!我们要求法官让这位高管出庭作证,但被无视。法官给我们进行的调解是让我尽快还款给原告,以免影响我的信用,进而影响其他生意。不过都在庭外时间,未被记录。这次开庭没有宣判,以案情复杂为由,改为普通流程重新开庭。
普通流程2021年1月19日开庭,增加了两位人民监察员,还是相同的法官。我们补充证据证明2020年8月4日原告以投资人身份出席了生产线搬迁的讨论,当时未提到“借条”字眼。原告矢口否认有此事。法官开恩,让原告打电话给这位高管阐述情况,虽不比当庭作证,但也总算可以表述一些情况。这位高管表述有些杂乱,但阐述基本是事实。证明了原告出席这次讨论,而针对借条给出的理由是,公司马上就不行了,正好原告的投资款财务记录为“借款”,便以此为据向原告开具了借条。不谈这个理由的对和错,至少证明了投资款的定性,和借条杜撰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再否认出席讨论之事,以“善意第三人”的说法表明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是借款。
而一审判决让人太为意外!以证据不足为由,否认投资款的定性。有借条,有对应资金流水,就是借款。没有其他解释字眼,就此一条万能的理由。所有庭上的辩论都显得毫无意义,极尽苍白。
我天真的认为法庭上不能撒谎,撒谎属于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事实是即便伪造事实,只要法官不在乎,就没有事,原告否认出席讨论的的陈述根本就没引起法官的“注意”。我天真的认为,天平会倒在问心无愧的我这一边,但我是一个笑话!做人只需讲诚信,而法律是讲证据的,铁证不算数,法官认可的才算。
胜诉和败诉并没那么重要,但要认定一些基本事实。是否是投资款,不该如此难以判断。我本不想把官司继续打下去,可这判决我总觉得有点“草率”,还是决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不敢翘盼二审百分之二左右的胜诉概率,但求心服口服。
毕竟有些事情我肯定是错的,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签署书面投资协议就允许把钱用完了,开公司还靠口头信用,是应该得到一些教训的。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7006191
一张后补的借条,由公司高管和原告共同打造。虚构了借款日期、落款日期、借款事由、利率标准、借款期限,将原告的一笔投资款20万元作为借款金额,由公司高管盖章,出具了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借条。有借条,有资金流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败诉。
我是被告,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决结果让人傻眼,彻底颠覆了我的是非观。假的,捏造的,也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事实?法院不再是包青天,可以不调查事实,可以把调查的事实置之不理?我迷茫了,在21世纪的中国,在逐渐完善的法治下,我第一次和法律亲密接触,给了我狠狠的棒击。
我是2020年10月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有这么一张借条。借条描述原告于2020年3月将两张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也就是这位高管),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和利息,后因原告不放心,于2020年7月26日补了这么一张借条。
我们有两个监控摄像头涉及到公章保存柜所在区域,监控有24小时不间断记录。 2020年7月26日当天是周日,没有人到公司,不可能使用公章。前后多天也没有使用公章的情况,直到2020年8月5日凌晨0点,原告和这位公司高管到达公司,监控记录他们主动关闭了大约15分钟的监控。这也是唯一可能给借条盖章的时间, 8月5日上午10点多公章已被我拿回苏州保管。
这个时间也最符合逻辑。2020年7月,我和这位高管口头达成共识,将徐州公司电子生产线迁往苏州,我已租好新的厂房,让他准备好搬迁。2020年8月4日,这位高管告诉我徐州方面投资人不同意电子生产线搬往苏州。当天,我和另外两位股东立即赶赴徐州商议,商议地点在铜山跑马汤饭店,原告和另一位主要投资人有出席。谈到晚上11点多不欢而散,我们去了宾馆,没料到原告和这位高管去了公司,我推测在这时候盖下了这张借条。
有公司盖章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即便有捏造的事实也是大概率被认可的。在诉讼中我们只能尝试去推翻原告的“借款事实”。这两张承兑汇票确实进了我们的公账,但这是一笔投资款,2019年底2020年初,因公司经营困难第二次融资,当时有多笔资金进账,而且均经这位高管进行投资。我和这些新的投资人没有往来,我几次催促这位高管签订投资协议,但我没有拿到。无论是微信记录、会议记录、这位高管的总结报告均体现原告是投资人,但是这位高管是我方人员,原告律师认为不能采信。在没有和原告任何接触的情况下,我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当然,这位高管是原告的发小,和原告共同打造了这份借条,也不可能为公司作证。
在第一次借贷官司简易流程开庭时,原告本人没有到庭,我本人倒是斗志昂扬,让律师竭尽所能阐述事实。我总觉得这样跟我们打官司是个笑话,我一度认为这位高管私盖公章违法,还多次提醒他别为此做了牢。事实打脸的很!我们要求法官让这位高管出庭作证,但被无视。法官给我们进行的调解是让我尽快还款给原告,以免影响我的信用,进而影响其他生意。不过都在庭外时间,未被记录。这次开庭没有宣判,以案情复杂为由,改为普通流程重新开庭。
普通流程2021年1月19日开庭,增加了两位人民监察员,还是相同的法官。我们补充证据证明2020年8月4日原告以投资人身份出席了生产线搬迁的讨论,当时未提到“借条”字眼。原告矢口否认有此事。法官开恩,让原告打电话给这位高管阐述情况,虽不比当庭作证,但也总算可以表述一些情况。这位高管表述有些杂乱,但阐述基本是事实。证明了原告出席这次讨论,而针对借条给出的理由是,公司马上就不行了,正好原告的投资款财务记录为“借款”,便以此为据向原告开具了借条。不谈这个理由的对和错,至少证明了投资款的定性,和借条杜撰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再否认出席讨论之事,以“善意第三人”的说法表明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是借款。
而一审判决让人太为意外!以证据不足为由,否认投资款的定性。有借条,有对应资金流水,就是借款。没有其他解释字眼,就此一条万能的理由。所有庭上的辩论都显得毫无意义,极尽苍白。
我天真的认为法庭上不能撒谎,撒谎属于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事实是即便伪造事实,只要法官不在乎,就没有事,原告否认出席讨论的的陈述根本就没引起法官的“注意”。我天真的认为,天平会倒在问心无愧的我这一边,但我是一个笑话!做人只需讲诚信,而法律是讲证据的,铁证不算数,法官认可的才算。
胜诉和败诉并没那么重要,但要认定一些基本事实。是否是投资款,不该如此难以判断。我本不想把官司继续打下去,可这判决我总觉得有点“草率”,还是决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不敢翘盼二审百分之二左右的胜诉概率,但求心服口服。
毕竟有些事情我肯定是错的,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签署书面投资协议就允许把钱用完了,开公司还靠口头信用,是应该得到一些教训的。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7006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