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申请登记。”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而豆粕是属于单一饲料的品质,符合申请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范畴。
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而豆粕是属于单一饲料的品质,符合申请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范畴。
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