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婚姻无效纠纷,近亲结婚,财产分割
二、裁判要旨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案情简介
郑女士与刘先生系表兄妹关系,2012年11月18日,双方隐瞒近亲关系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生育两名子女均没有成活.四五岁时候去世。同居期间,建设平房三间,因孩子治病对外举债45800元,现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刘先生辩称不知道近亲不能结婚,陈述所建房屋均系自己出资,应归个人所有。
四、法院裁判
判决确认郑女士与刘先生婚姻无效,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债务45800元由刘先生进行偿还。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女士与刘先生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婚姻无效“近亲范畴”,一审法院审理根据郑女士与刘先生同居期间的情况,虽然刘先生陈述房屋系个人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房屋系农村平房,因此根据本案情况作出刘先生拥有房屋,并承担债务的判决。
律师支招:司法实务中,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国家禁止近亲属结婚主要从遗传学病考虑,近亲属结婚会大大提高隐性遗传病的概率,例如会出现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髓裂变等情况。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国宝大厦705-706室
法律咨询:17737963139 1553885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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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婚姻无效纠纷,近亲结婚,财产分割
二、裁判要旨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案情简介
郑女士与刘先生系表兄妹关系,2012年11月18日,双方隐瞒近亲关系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生育两名子女均没有成活.四五岁时候去世。同居期间,建设平房三间,因孩子治病对外举债45800元,现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刘先生辩称不知道近亲不能结婚,陈述所建房屋均系自己出资,应归个人所有。
四、法院裁判
判决确认郑女士与刘先生婚姻无效,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债务45800元由刘先生进行偿还。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女士与刘先生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婚姻无效“近亲范畴”,一审法院审理根据郑女士与刘先生同居期间的情况,虽然刘先生陈述房屋系个人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房屋系农村平房,因此根据本案情况作出刘先生拥有房屋,并承担债务的判决。
律师支招:司法实务中,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国家禁止近亲属结婚主要从遗传学病考虑,近亲属结婚会大大提高隐性遗传病的概率,例如会出现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髓裂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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