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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出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反补贴终裁/第三国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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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Chassis and Subassemblie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青岛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Qingdao CIMC Special Vehicles Co., Ltd.)和东莞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Dongguan CIMC Vehicle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补贴率为39.14%,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39.1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于2021年4月29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716.39.0090和8716.90.5060项下产品。
2020年8月20日,应美国底盘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Chassis Manufacturers)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9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IP属地:广东1楼2021-03-18 17: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