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张女士与杜女士是熟人,两家的孩子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作为全职妈妈的张女士,时常会帮对方接送乐乐(化名)上下学,这个忙她足足帮了两年半。2020年6月,张女士如往常一样接两个孩子放学,不料在路过一个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乐乐不慎摔了下来。事后,乐乐父母将张女士诉至法院索赔6000余元医药费。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判决书显示,张女士骑电动车带着她的孩子与乐乐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乐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2020年6月20日,乐乐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支付了2000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乐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载乐乐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乐乐交付张女士,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后,张女士还需赔偿乐乐3900余元。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认为,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张女士帮乐乐父母照顾女儿乐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乐乐活动中致乐乐受伤,乐乐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乐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乐乐交给张女士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乐乐回家。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乐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乐乐父母承担。乐乐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故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张女士骑电动车带着她的孩子与乐乐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乐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2020年6月20日,乐乐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支付了2000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乐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载乐乐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乐乐交付张女士,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后,张女士还需赔偿乐乐3900余元。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认为,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张女士帮乐乐父母照顾女儿乐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乐乐活动中致乐乐受伤,乐乐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乐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乐乐交给张女士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乐乐回家。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乐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乐乐父母承担。乐乐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故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