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于全面兑付本金的最新文件!5月1日执行
我们收到一个好消息,高层释放兑付本金的信号!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释放了一个好信号:要求全力清偿挽损。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风险处置的核心要求,千方百计依法合规拓宽可清退资金来源。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这也说明高层知道难友目前的处境非常难。而在追赃挽损,清退本金之前,广大出借人还必须清楚以下几点:
不接受资金资产未查清就开庭审判。
一是对资金存管的银行必须依法公开资金流水;二是对网贷平台法人、高管和业务员不当所得有多少,如何退赔,必须如实公布;三是应收账款有多少,如何返还必须如实公布;四是有效资产原值和净值各有多少,如何处置必须说明清楚;五对出借受害人列出的资产保全线索,公安局要追查这些资金下落,并公告承诺,等等。如果这些未查清就无法定罪,无法追赃挽损,也无法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为中心,维稳先维权等应遵循的有关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原则。
不接受把出借人定性为“非吸参与人”。
投资在章程上明确是投资人或合伙人,借款合同上明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老百姓是在再三确认了平台是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运营牌照,相信了企业入股投资,相信了地方高管站台说话,相信了银行资金存管,才会把关乎全家人命运的血汗钱交给平台的。如果说平台是非法的,受害老百姓也是非吸参与人,那么上面这些诱导老百姓上当受骗的人和企业又是什么呢?这些曾经参与站台的地方高管和入股投资的企业是不是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赔付无辜受害群众的血汗钱呢?!
不接受“非吸非集”的案件定性。我们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同意,有合同约定,利息在央行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是合法的借贷合同。如果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实际上是属于合同违约,责令借款人重新履行合约,降低出借人的损失;如果是平台自融或集资诈骗触犯法律的,则责令平台关联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案子判了,受害人血汗钱却不知向。
我们绝不接受血汗钱不知去向,血本无归的局面,亿万出借民众无法接受,必然要申诉、要维权到底。此文非常重要,请大家赶紧让所有受害者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我们收到一个好消息,高层释放兑付本金的信号!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释放了一个好信号:要求全力清偿挽损。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风险处置的核心要求,千方百计依法合规拓宽可清退资金来源。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这也说明高层知道难友目前的处境非常难。而在追赃挽损,清退本金之前,广大出借人还必须清楚以下几点:
不接受资金资产未查清就开庭审判。
一是对资金存管的银行必须依法公开资金流水;二是对网贷平台法人、高管和业务员不当所得有多少,如何退赔,必须如实公布;三是应收账款有多少,如何返还必须如实公布;四是有效资产原值和净值各有多少,如何处置必须说明清楚;五对出借受害人列出的资产保全线索,公安局要追查这些资金下落,并公告承诺,等等。如果这些未查清就无法定罪,无法追赃挽损,也无法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为中心,维稳先维权等应遵循的有关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原则。
不接受把出借人定性为“非吸参与人”。
投资在章程上明确是投资人或合伙人,借款合同上明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老百姓是在再三确认了平台是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运营牌照,相信了企业入股投资,相信了地方高管站台说话,相信了银行资金存管,才会把关乎全家人命运的血汗钱交给平台的。如果说平台是非法的,受害老百姓也是非吸参与人,那么上面这些诱导老百姓上当受骗的人和企业又是什么呢?这些曾经参与站台的地方高管和入股投资的企业是不是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赔付无辜受害群众的血汗钱呢?!
不接受“非吸非集”的案件定性。我们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同意,有合同约定,利息在央行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是合法的借贷合同。如果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实际上是属于合同违约,责令借款人重新履行合约,降低出借人的损失;如果是平台自融或集资诈骗触犯法律的,则责令平台关联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案子判了,受害人血汗钱却不知向。
我们绝不接受血汗钱不知去向,血本无归的局面,亿万出借民众无法接受,必然要申诉、要维权到底。此文非常重要,请大家赶紧让所有受害者能发出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