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日正常上夜班的我父亲因“胃部略有不适”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人民医院就诊配药,医院没有告知“胃部不适”是生什么病,只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做增强CT。医院在患者左手臂注射造影剂碘海醇之后,患者感觉手部肿胀和疼痛,遂呼叫医护人员,但医护人员在室外与他人说谈,并未回应。当患者多次呼叫后医务人员再进来时整瓶药液已注入皮下组织内。接着仅作简单处理后医务人员在不经医生处方、不经患方同意签字情况下就直接自行去取了第二针所谓的“碘海醇”注射并完成了增强CT。CT检查没有查出什么毛病,但患者即日手部肿胀(有照片为证),几日后便发现有起红疹等过敏性反应,小便有血、尿蛋白等均异常。自此之后,练市医院在不作任何认定、协议等情况下主动出钱、出人、出力、出车为患者在本院、湖州、杭州等地医院为患者治疗直至2018年2月(春节前)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们本着人死不能复生让医院赔点钱以示对生者的安慰就算了,可医方不仅不表歉意还拒绝协商逼患方去民事诉讼。五年来,患方走完了民事(赔偿)诉讼、行政诉讼(要求卫健部门对事故查处问责)、投诉信访举报上访(要求卫健部门对事故查处问责)、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等,但至今不仅没有任何赔偿,相关部门也不作任何查处、追责、问责!医院和卫健部门包括法院就当什么事也没有发生,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得到警示、教育、整改、追责,唯一付出代价的是患者生前的痛苦和生命、家属的悲伤和愤怒!
难道卫生行业不认为医院在我父亲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是差错?那为什么医院在不认定、不协议情况下就主动出人出力出车出钱为患者治疗长达近一年?
难道卫生行业不认为这些差错需要查处、问责的?或不需要卫健部门监管的?
难道卫健部门认定医院在不认定、不协议情况下就主动出力出人出车出钱为患者到外医院治疗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合财经纪律的?不需要查处的?
可以先不谈患方向有关部门指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医疗损害鉴定、投诉信访举报回复中存在的大量证据性、逻辑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甚至知识性错误和问题是否存在,也可以先不谈相关部门门禁森严闭门自圆其说、不见面不质询不调查不交流、不直接不回应患方所指错误和问题而答非所问所作出的结论是否对错,单从事故事件到今天的结果来看,正常吗?合理吗?公平吗?公正吗?责任部门履职了吗?
我们坚决反对医患纠纷中患方的极端行为,但我们也深切感受到了以正常、文明、合法、合规途径维权的无奈、艰辛、痛苦和漫长!但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公平公正不会缺席的!虽然已经过去了五年,但我们还会坚持的!
事故发生后我们本着人死不能复生让医院赔点钱以示对生者的安慰就算了,可医方不仅不表歉意还拒绝协商逼患方去民事诉讼。五年来,患方走完了民事(赔偿)诉讼、行政诉讼(要求卫健部门对事故查处问责)、投诉信访举报上访(要求卫健部门对事故查处问责)、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等,但至今不仅没有任何赔偿,相关部门也不作任何查处、追责、问责!医院和卫健部门包括法院就当什么事也没有发生,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得到警示、教育、整改、追责,唯一付出代价的是患者生前的痛苦和生命、家属的悲伤和愤怒!
难道卫生行业不认为医院在我父亲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是差错?那为什么医院在不认定、不协议情况下就主动出人出力出车出钱为患者治疗长达近一年?
难道卫生行业不认为这些差错需要查处、问责的?或不需要卫健部门监管的?
难道卫健部门认定医院在不认定、不协议情况下就主动出力出人出车出钱为患者到外医院治疗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合财经纪律的?不需要查处的?
可以先不谈患方向有关部门指出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医疗损害鉴定、投诉信访举报回复中存在的大量证据性、逻辑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甚至知识性错误和问题是否存在,也可以先不谈相关部门门禁森严闭门自圆其说、不见面不质询不调查不交流、不直接不回应患方所指错误和问题而答非所问所作出的结论是否对错,单从事故事件到今天的结果来看,正常吗?合理吗?公平吗?公正吗?责任部门履职了吗?
我们坚决反对医患纠纷中患方的极端行为,但我们也深切感受到了以正常、文明、合法、合规途径维权的无奈、艰辛、痛苦和漫长!但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公平公正不会缺席的!虽然已经过去了五年,但我们还会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