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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说一下我在浒湾胖子店里面的真实经历,里面的员工强势的很,死不讲理,只会欺负那些刚下学的,工资才开始说的第一个月2500,第二个月2900,我是一月份过去的,2月份被辞退的,因为过年吗有带薪休假的几天假期,17号的时候她们也没说不用我,我17号晚上去找店老板她说晚上给我答复,不管用不用我工资都会照常结算,我那个时候因为没有录音,然后结果18号晚上之前承诺的薪资有变卦了,把所有错误往我身上推,工资结算的也不对,少算一天工资不说,还没有算提成,还是按原先第一个月2500的工资给我算的,都知道第二个月是有提成的,不管第二个月干几天只要是第二个月都要按有提成的那个走,找老板说理微信直接拉黑删除。
店里的那个夜班大姐还死不讲理,不是我的错误非说我推卸责任,(我这个人有个特点如果是我做的我肯定认,如果不是我做的我肯定不认)更年期毛病往我身上发,说话尖酸刻薄不讲理。
而且小店事情也巨多,收银还要监管防盗还耳听六路眼观八方,试问你工资给的高吗?我们能给你看住的情况下肯定看住,如果真的看不住了我们有责任吗?我们收银一直在扫顾客的东西,哪有空闲的时间看顾客有没有偷东西。
这是本人在浒湾胖子店上班的亲身经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2-20 10:04回复
    我的妈呀 明天准备去学府街胖子店😓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2-07-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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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0 0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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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情况属于无故辞退和克扣工资
      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仍须遵守以下几个条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对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且该标准应当是有明确内容的,比如有数量、质量、标准等详细内容。
      (3)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被辞退的话,如果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5)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7)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圣人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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