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笔迹鉴定结论,虽然在查明案件事实,鉴别、认定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揭示其它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只是一种补充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手段,是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延伸。对于鉴定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可能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的认识是有限的。但是,这不等于完全否认办案人员对笔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审查判断的能力。实践中,一些笔迹鉴定结论经常会因为审查中存在问题而不被采信。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同样的检材、样本,由不同的笔迹鉴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鉴定结论,这给办案人员的审查与采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从以下法律和技术方面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18512521563 Q:991412605 鉴定人回避制度的实际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地规定了鉴定人回避制度。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要求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定情形,鉴定人就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没有回避而作的鉴定结论就当然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真正的签名笔迹是具有严密性的,具有可靠性,等等许多稳定的笔迹察觉,书写方式反常,在有的检测笔迹中,出现正常书写文字所文字所不具有一些压抑痕迹、复写残迹和局部笔画的修饰重描的现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