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国策
一、利沃尼亚垦荒法令:
由王太后同诸辅政大臣合议并于四级会议颁布“大垦荒令”,下至全国各行省及总督辖区:
1、凡国内自由民前往利沃尼亚地区拓荒耕垦者,由利沃尼亚地区各级政府围绕现有城镇及规划开发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塔尔森地区等)统一分配开垦土地。在向有关各级政府登记完毕后,各自由民所获土地之所有权一半归于王室所有,一半归于获得者所有,总垦种权由其自由民保留,第一年免除一切税负,此后两年税负减半;
2、允许接纳丹麦、挪威或北德意志地区等移民者,亦可前往利沃尼亚地区垦种开荒,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移民者须至少能够熟练使用瑞典语或德语中一门语言。
(2)移民者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必须信仰瑞典路德宗或改信瑞典路德宗。
(3)移民者及其家庭子女必须在未来接受相应瑞典语及瑞典文化教育。
二、东波罗的海调防安排:
1、分别加封埃里克.达尔伯格、朱利叶斯、于尔根.梅林为男爵,并任命埃里克.达尔伯格为利沃尼亚总督、朱利叶斯为爱沙尼亚总督、于尔根.梅林为英格利亚总督,三者所封庄园依前人名顺序分别在里加Riga、列巴尔(现今之塔林)Reval、努恩(现今之圣彼得堡)Nyen;
2、由本土诸贵族分摊出资出人组建五个瑞典步兵团,一个步兵团派遣往努恩要塞驻扎,一个步兵团派遣往列巴尔要塞驻扎,军饷补给由当地总督统筹;
3、将三个步兵团派遣往里加屯戍,在里加要塞群周围及其辐射地区进行屯垦,产出所得在扣除军饷后安律纳税;
4、要求埃里克.达尔伯格扩建并完善里加及其附近周边地区城防要塞群,确保建立一个以里加为核心,以Neumünde、Cobrun为支点,涵盖各中小型城防工事的要塞群,要求里加港至少能容纳一万两千名士兵和200门各型火炮,并将Neumünde、Cobrun升级为棱堡;
5、派遣一支工程勘测队沿多瑙河和利沃尼亚中部及北部森林进行勘测,为未来修造其他延伸防御工事做事先调查与准备;派遣另一支工程勘测队沿里加湾北上至纳尔瓦地区,勘测水文及岸防工事;
6、要求利沃尼亚总督与爱沙尼亚总督合作在利沃尼亚地区与爱沙尼亚地区推行瑞典语教育和瑞典文化渗透工作。
7、于里加,派尔努,列巴尔,纳尔瓦,努恩增设各类医疗站,以预防可能会出现瘟疫。同时在里加成立新的医学学院与农业学院。
三、聘请Michael Olai Wexionius博士担任国王卡尔十一的王室教师。
四、筹备建立瑞典亚洲公司:
1、同瑞典大商人Pehr Nilsson Sahlgren商议,由其总筹,王室带头带领各贵族合资成立瑞典亚洲公司,其获特权如下:
(1)授予其12年之垄断权;
(2)除特殊情况外,该公司将有权享有好望角以东,至中国日本的所有贸易、运输和垦殖权;
(3)所有出入境都应在哥德堡出入境,且所有的货物应抵达哥德堡后即时拍卖;
(4)国家可向每艘船征收120 riksdaler的税;
(5)该公司可以使用任意数量的船只,但是除非在发生某种事情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材料,否则这些船只必须在瑞典建造和装备它们;
(6)这些船只将悬挂瑞典国旗,并携带瑞典船只的文件与许可证;
(7)除特殊情况,该公司可以自由使用远征队所需的资金,并有权发行股票为合资企业融资;
(8)该公司被禁止随意将瑞典铸造的白银带入或带出该国,一切相关需要必须进行文书登记与通报瑞典相关政府;
(9)公司所需的所需之货物及仓库可于瑞典海关的免税;
(10)船上的货物被认为是优先事项,可以在任何道路或任何城镇优先运输或存储;
(11)该公司之干事将具有与瑞典海军军官相同职权;
(12)船员可以豁免在瑞典军队服役;
(13)该公司的干事有权逮捕和拘留任何明显有意叛逃、出卖公司利益或叛逃的人员;
(14)公司董事会应始终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15)该公司可以在通报后雇用船只所需的人员。只要是最熟练的人,他们既可以是瑞典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16)公司有权自卫,“以暴易暴”;
(17)公司必须对所有注资者和持股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18)每次航行所得的收益,除去股东分红外,收入皆归王室所有。
2、公司成立后,可以招募一些具有远东贸易经验的水手与伙计(最好包括但不限于荷兰人等),并在筹划完毕首次出航时派出三艘商船与一艘殖民用船只前往亚洲澳门港,向当地行政长官缴纳必要的费用以获得停靠许可,随后在各地雇佣一些会使用荷兰语、汉语(粤语、官话)、马来语、阿拉伯和日语的水手与翻译,并前往中国收购瓷器、棉布、生丝以及中国南方香料,主要空间用于采购茶叶,如采购数量不足,则尝试以荷兰船只身份前往长崎、那霸、阿瑜陀耶或南洋等地区补充采购漆器、香料等,之后返回瑞典;
3、此外,对航行途中经过的无主岛屿,可以在岛上插上瑞典旗帜或相关碑证并建立简易据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