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低风险地区来(返)介人员
(一)从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直辖市为区)的低风险地区来(返)介人员,须持有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从省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介人员,须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省内低风险地区返城返乡人员,原则上不流动,确需流动的,提前向目的地村(社区)报备登记纳入网络化管理,同时加强个人防护和个人健康监测。
(四)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应每天开展2次体温检测,非必要不外出;如确需外出,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