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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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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农村宅基地房屋、依法分割
二、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情简介
黄女士和魏先生于1977年经相亲认识,于1978年1月8日登记结婚,于1979年8月23日生育婚生子。根据原告举证,法院查明位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核定表显示未黄女士、魏先生和双方儿子。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黄女士和魏先生离婚。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该农村宅基地房屋系双方婚后与儿子所建,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房屋牵涉案外人婚生子的利益,一审法院本案中判决不予处理,黄女士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割,但黄女士和魏先生及婚生子均是案件当事人。
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因离婚分割的主要查明的要点系建造时间、出资的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因涉及情况复杂,很多产权不清晰的法院一般无法处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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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1-01-28 08: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