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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成员单位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质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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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某个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某投标联合体中的一位成员单位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标联合体另一名成员明确表示不质疑。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中没有找到相关依据,
请问可以不受理这个质疑吗?相关法律依据在哪里?


1楼2021-01-25 11:48回复
    回答: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提出质疑”这个问题,目前在业界尚有争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相关法条中的“供应商”,应当理解为投标联合体本身,而不是指各成员单位。因此,虽然成员单位是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但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主体不包括“利害关系人”,个人倾向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单独提出质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问题在业界尚有争议,各地执行的尺度也不一样。实践中,作为代理机构,从保险角度考虑,建议受理该质疑并按期答复更为妥当。


    2楼2021-01-2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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