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较为广泛地接受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二条提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笔者以为,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对于不符合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函也应接收。
这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遇到故意刁难的质疑供应商,其质疑身份不符规定、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或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等,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在现场拒收此类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函,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明,将来会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原因是对其未中标存在不满情绪。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尽管明确知悉其提供的质疑函明显不符合规定,当面拒收质疑函容易激化矛盾。某些情况下,部分质疑供应商甚至不再走质疑流程,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写举报信,网上发帖制造舆论等,导致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增加处理的成本影响工作效率,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所以笔者在此建议,即使质疑函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应接收并做好相关登记,留存书面材料,方便万一事态升级后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同时,也尽量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给质疑人进行解答,化解质疑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