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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人类之所以具备理性,拥有“天生的正义感”,是因为他出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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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经》说:低级生物,中级生物,高级生物,猿人,人类各有其创造者。猿猴,大象,鲸鱼等等有灵性的生物,主要是罗汉层次的神灵所画,(在《天经》中有他们的名字。)所用物质,天水,输入的程序,都与人类有别。二者是不能混为一谈,一视同仁的。
我们知道,释迦牟尼佛,当初是允许比丘吃三净肉的。佛的堂弟提婆达多建议所有佛教徒吃素,佛祖听了还臭骂了他一顿。佛涅槃后,迦叶尊者等五百罗汉集结,曾特别强调,戒律是佛陀所亲手制定,后世比丘不得更改。所以直到今天,南传佛教仍然允许僧人吃三净肉。
小乘佛教倡导不杀生,大乘佛教索性倡导不吃肉。但长期素食容易造成营养不良。素食者通常可能: 缺铁(容易形成贫血。);缺乏维生素A;缺维生素D;缺维生素B12;(造血过程和神经系统所必须,几乎只存在于动物性食品中。)缺钙;缺锌;(影响免疫功能和性欲。)缺微量元素;(譬如缺碘。)缺蛋白质与脂肪。他们往往会患脚气病、夜盲症、牙龈流血,胆结石,脂肪肝,心血管等等疾病。(肉食里有一些人体必需的氨基酸是人体内不能自行合成的。)女性经常食素,会引起闭经,导致不孕。如果孕妇、哺乳的母亲坚持素食,会影响后代成长。儿童吃素,更会影响发育。
长期素食会导致记忆力减退、精神萎靡、反应迟钝、疲劳,容易肥胖,还会带来行为偏执——所以上天其实并不倡导人类吃素。当然,如果你大慈大悲,或者害怕吃肉受报应,偏要吃素,我们也不会反对。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21-01-3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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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的统治贯穿佛界与六道,古代的罗马法学家们就认为,人类和其他一切动物都毫无区别地服从于同一自然法的管辖。卢梭讲过:虽然**没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不能认识自然法,但它们也具有与人一样的天赋的感性,能够感觉到苦乐。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上帝在地球上的代治者的人类,对于它们应该单方面担负一个义务,“至少应当给予**一种权利,即在对人毫无益处的情况下,人不应当虐待**”。——当然,这无疑是一种后来文明人的想法。
    尼安德特人据说已经会用敲击燧石的方法人工取火。真正的人类比他们要聪明的多,所以四万多年前的人类,很可能已经掌握了同样的方法。即敲击两块“火石”,使火花溅落到引火物上取火的技术。与此同时,那时的猎人多半还装备了弓箭。
    (考古证明,远在近3万年前,中国境内的人类已经开始了使用弓箭。——1963年,在山西朔县峙峪村遗址中发现了一枚用燧石打制的箭镞,是一种加工精致的小石镞,用很薄的长石片制成,有很锋利的尖端,距今约2.8万年。有箭镞的箭无疑经过了改进,不可能是最原始的形态。)
    即便如此,一个冰河时代的鲁滨逊,也很难独自生存。他的手里只有木棍,弓箭,两块取火用的燧石,顶多再加上随手捡拾的石头。在一个猛兽成群,虎狼遍地的世界上,他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早早晚晚几乎一定会变成动物们口中的美味大餐,虐不虐待动物,是不是发扬人道主义,那时候,根本就不在他的考虑范围之内。
    离开了氏族,危机重重,生计艰难,他是不是想到过自杀?如果自杀,破坏了神对他一生的安排,他会在死后,受到神一定的处罚。最好的办法,还是设法找到原有的氏族,或者加入到有可能碰到的一个新氏族中去。
    《吕氏春秋》说得好:“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御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惟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
    如果回到原有的氏族,他就会面临氏族中性的规范:在群婚中,不得乱伦,不得与自己的异性长辈,晚辈,自己的姐妹,自己的所有近亲姊妹发生性关系,以防止族群退化。——这是自然法的另一个原则。


    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21-02-0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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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MZ的氏族社会里,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得到了普遍遵循的伦理规范?上天用一系列悲惨的实例让人类轻易找到这种,近亲不得发生性关系的规范,确立这种自然法的原则,意义又在哪里呢?
      所有宇宙都是由阴阳构成的。四大宇宙,包括我们的第三宇宙也不例外。“一阴一阳之谓道”——物理真空是一个不断振荡着的能量之海,虚粒子,基本粒子,总是一正一反成对产生,成对湮灭的。所以人们才说,宇宙的本体-道体,只要一动,就会显示出一阴一阳。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有阴阳,有正必有负,有白必有黑,有善必有恶,有佛必有魔。不可能只有正面没有反面。它们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相互转化——一言以蔽之:相反而相成。
      “孤阳不生,孤阴不长。”阴阳媾合才能激发能量,带来欢乐。我们的至尊上帝用阴阳构造所有生命。也用阴阳交感的大乐来酬赏生命。创造男女只是他在人道中的表现而已。
      欲是神给的,并不是罪。美也是神给的,在超级生命和高级生命那里,美展现的十分完全,(譬如说:佛都是非常漂亮的,往往是男身女相。 美若天仙,惊为天人,说的则是天界中女性的美丽。)而人类之美,与之相比,就有不小的差距。往往昙花一现,难得易逝,美丽后面还紧跟着衰老与毁灭。
      上帝创造了女人,创造了女性美。可惜由于禁欲主义的影响,由于对女性的仇视和诋毁,女性精神美和肉体美的名声一向不佳。贬抑女性,蔑视造物主深沉的智慧,是地球上大多数宗教家与哲学家们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他们探查能力不到位,不能洞隐烛微最明显的标志之一。
      在古往今来所有杰出思想家中,大概只有康德对女性的认识最为深刻、细腻、透彻,令人叹服。能够发现阴与阳,男与女之间存在着无与伦比的和谐。


      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21-02-0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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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认为女人是“美丽的性别”:“一个女性的全部其他优点都将由此而联合起来,为的是要高扬优美的特性,而优美乃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参照点;反之,在男性的品性中,则崇高就突出显著地成为了他那个类别的标志”。
        “第一个称女子为美丽的性别的人,也许只是想恭维她们,其实他表达出来的意思超过了他自己的预料。我们姑且不说女性容貌清秀、线条柔和,她们面部表现出来的友好、戏谑、和蔼比男人更强烈、更动人......除此之外,女性心灵结构本身首先是具有独特的、和我们男性显然不同的并且以美作为主要标志的特征。
        如果并不要求高尚的人推让荣誉,将美称割爱他人,我们就不妨自称是高尚的性别。但是,切不可把这番话理解成这样:妇女似乎缺少高尚品德,而男子似乎缺少美。恰恰相反,倒是可以认为无论男女都是二者兼而有之,只不过女人身上的其他一切品德都是为了衬托其美的特性而组合在一起,而在男人的各种品格中,以作为男性的显著标志的崇高最为突出....
        妇女有较强的爱美、爱优雅、爱漂亮的天性。女性自幼就非常喜欢穿得漂亮,以修饰打扮为乐趣。她们有洁癖,对凡是使人反感的东西都很敏感。她们喜欢谐趣,只要她们的心情好,就可以拿些小饰物哄她们开心……妇女非常会体贴人,心地善良,富于恻隐之心,讲究美而不注重实用……她们对极其微不足道的羞辱都十分敏感,对一丝一毫的怠慢和不尊重,也能觉察出来。总之,多亏有了妇女,我们才能识别人性中美的品格和高尚的品格;女人甚至使男子也变得较为精细....”
        女性的“优美”通过纯粹的形式彰显自身:“一种行为之所以美,首先是因为它轻松自然,仿佛无需费力;而花费气力和克服困难,总是令人赞叹的,因而属于崇高行为之列......美最忌讳的是使人反感,而和崇高相去最远的是令人失笑。因此男子最感到难堪的是被人骂为蠢材,女人最感难堪的是人家说她丑陋”。
        “女性避免做坏事,并非因为那是不对的,而是因为那是丑恶的;有德的行为在她们就意味着在良心上乃是美好的那些行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2楼2021-02-0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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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阳互根,一纸两面。如果没有女人,男人的世界毫无意义;如果没有男人,女人的世界同样毫无意义——这一法则,通贯宇宙一切具有人形的生命层次。
          人间的女性美是上帝的杰作,也是祖龙的骄傲与光荣。每一位雪肤花貌,风华绝代的美女,事实上都在暗示人类:她出自神,绝不可能由丑陋的猿猴变化而来。
          人们经常会问:
          “究竟是什么,让我们历尽了数千年苦难而无比沉着的心绪再次迷乱起来,像崇拜救世主般地对这些素不相识的美人顶礼膜拜?
          究竟是什么,让理性、精明的我们不计成本,投入到一场正在把全世界都席卷进来的复制女性美的非理性的消费狂潮之中?
          究竟是什么,让象征人类智慧、力量与磨难的法律、道德、良知,在甚至连一个准确定义都无法作出的女性美面前变得如此苍白无力、不堪一击?”


          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21-02-0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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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天设置性禁忌,禁止近亲之间发生肉体关系的目的,人类从来不曾明瞭。
            弗洛伊德说,儿童或成人都有一种性本能,都有一种恋母情结或恋父情结。男孩以母亲为爱恋对象,排斥父亲;而女孩以父亲为爱恋对象,排斥母亲。由于母亲偏爱儿子,父亲偏爱女儿,这种倾向在此后得到了更大加强。——在他看来,人人都有乱伦的倾向。没有社会道德的约束,大多数人都将成为乱伦者。
            但早在19世纪晚期,芬兰的人类学家韦斯特马克就提出了相反的论断:近亲之间的同居会导致性厌恶。同居时间越长,一个人对异性近亲,异性兄弟姐妹的性厌恶越强。他们成年以后自然会避免跟这样的异性同伴发生性关系,并对乱伦持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态度。
            这个结论得到了大量人类学研究的证据的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查的深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日益占据上风,证明乱伦禁忌乃是人的一种心理本能。
            譬如,二十一世纪初,科学家对美国加州大学和以色列集体农庄进行的社会调查,就再次证实了这一点:“不管人们跟年幼的异性同伴共同生活了3年还是15年,想象跟对方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性厌恶强度都是最高的。”“公社成员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彼此之间性厌恶的程度越强烈”。


            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21-02-0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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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人是复杂的。这两种倾向在人的身上同时存在。父女和母子是异性,存在着异性间的天然好感。但一般说来,近亲之间性脱敏的倾向更为强烈的多——近亲之间纯洁的精神层次的挚爱,大大抑制了他们之间发生物质层次,肉体行为的可能性。浓烈的亲情自然会产生近亲之间情爱的冷淡和性爱的厌恶。所以,乱伦禁忌是人类的天性,而不是文化的发明。
              事实是:上天在人类身上,植入了防御乱伦的保护机制。以便在爱情之外,为温馨神圣的亲情留下充足的空间。
              人类发明了避孕方式,绝育手术之后,乱伦禁忌依旧存在,并将永远存在。因为性的快乐会使功利关系进入家庭,摧毁人的相当一部分道德意识。
              造物主创造爱情和性爱,使人类两情相悦,并非仅仅为了生殖和繁衍,像动物一样,懵懵懂懂,传宗接代(动物有发情期,而人没有)。
              这是上天赋予人类快乐的一部分,任何政府也没有权力随意剥夺。但ZF可以接受公民的一部分授权,制裁某些乱伦行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21-02-0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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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分配正义(适当分配财富、权力、荣誉等等),应报正义注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
                譬如说,同态复仇的:“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攻毒、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对维护人权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是不能一概用慈悲、宽恕来代替的。
                迷信政府和成文法,断言远古时没有人权的说法,是非常幼稚可笑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38楼2021-02-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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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人同样有人权,有尊严,并受到习惯法的保护(民主的氏族社会,较之政治社会,对人权的维护至少同样强而有力)。“氏族、部落和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摩尔根)。
                  应该知道,远古时代,部落时代的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习惯法。早期的成文法也只是习惯法的汇编而已,如罗马的十二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和汉漠拉比法典(“有国家以前之社会及初期之国家,习惯几占法律之全部”)。西塞罗说:“法律最初是从自然产生的;接着,被断定为有用的标准就相因成习地确定下来;最后,尊敬和神圣又对这一从自然产生的并为习惯所确定的东西加以认可。”——较之成文法,习惯法统治人类的时间几乎是它的十倍。
                  摩尔根说:“氏族的特色即体现在它授与其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具如下述,这也就构成了氏族法(习惯法):
                  (一)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二)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三)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
                  (四)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五)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六)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七)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
                  (八)参加公共的宗教仪式(存疑);
                  (九)一处公共墓地;
                  (十)一个氏族会议。


                  来自Android客户端39楼2021-02-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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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人是自由的,有权做出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可以在地球上随意寻找上天为他安放,为他埋置的种种幸福。人有天生的正义感,有应然的道德意识,在没有被各种哲学与宗教的胡思乱想,奇谈怪论彻底搞糊涂之前,可以很容易地分清所有事件中的是非,对错,善恶,譬如说知道打骂,攘夺,谋杀他人的行为不对,别人做事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时,他会起来反抗。
                    他热切地关注着自己的保存和幸福,由于强烈的“同情感”(以移情作用为基础。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卢梭都从同情出发,建立伦理学。)-对他人的苦乐感同身受,也非常关注自己亲眷的保存和幸福,并在更微弱的程度上,关注着所有相识者,所有人类,所有有感觉生物的保存和幸福。
                    从原始社会起,人就渐渐地萌生出了权利意识-关于自己和他人。刚开始时,这种意识比较朦胧,微弱。但随着人口的增长,人与人交往与摩擦的加剧,口角,械斗与战争的来临,人的权力意识日甚一日地增强着,并且越来越强。——人开始有了‘你的’和‘我的’之分,有了公认的习惯法,一致认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利益是邪恶可耻的,应该受到舆论谴责或暴力制裁。人甚至最终获得了个人财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稍稍侵入了上帝的禁苑。
                    托马斯·阿奎纳认为,无论私有权或地役权都不是自然所规定的;它们是人类的理性为了人类的生活而采用的办法。在这些情况下,自然法不是有所改变,而是有所增益。


                    来自Android客户端40楼2021-02-08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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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占有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必要的。
                      “第一,因为每一个人对于获得仅与自身有关的东西的关心,胜过对于所有的人或许多别人的共同事务的关心。各人在避免额外劳动时,总把共同的工作留给第二个人;像我们在官吏过多的情况下所看到的那样。
                      第二,因为当各人有他自己的业务需要照料时,人世间的事务就处理得更有条理。如果每一个人什么事情都想插一手,就会弄得一团糟。
                      第三,因为这可以使人类处于一种比较和平的境地,如果各人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满意的话。所以我们看到,只有在那些联合地和共同地占有某种东西的人们中间,才往往最容易发生纠纷”。
                      根据神意,物质财富是上天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
                      托马斯·阿奎纳否决了公有制的合宜性,但对私有制似乎犹豫不决。(认为它不属于自然法。)
                      正确的说法是:宇宙的创造者是上帝,“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圣保罗的说法)上帝把大千世界分配给诸佛,把各个天国分配给诸王,把地球分配给全人类,资生利用,获取快乐,幸福。
                      上天承认基于劳动所建立起来的所有权:你开垦的荒地,可以归你所有,可以任由你买卖,传续。但你利用强取豪夺而来的土地,大搞垄断,把所有其他人全部变成你的佃户、长工,弄得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很不应该了。——须知,地球是地球的终极所有者-至尊上帝为他所有的儿女准备的,不单单是为了你和你的家人。为了公正和效率,上帝承认生产资料私有权,但这个私有权的设置,不能严重影响其他人的幸福,也不能严重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所有权属于上帝的自然法,上帝的自然法同时要限制所有权。——这才是上天的分配正义。


                      来自Android客户端41楼2021-02-08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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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分配正义(适当分配财富、权力、荣誉等等),应报正义注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
                        譬如说,同态复仇的:“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攻毒、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对维护人权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是不能一概用慈悲、宽恕来代替的。
                        迷信政府和成文法,断言远古时没有人权的说法,是非常幼稚可笑的!
                        原始人同样有人权,有尊严,并受到习惯法的保护(民主的氏族社会,较之政治社会,对人权的维护至少同样强而有力)。“氏族、部落和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摩尔根)。
                        应该知道,远古时代,部落时代的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习惯法。早期的成文法也只是习惯法的汇编而已,如罗马的十二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和汉漠拉比法典(“有国家以前之社会及初期之国家,习惯几占法律之全部”)。西塞罗说:“法律最初是从自然产生的;接着,被断定为有用的标准就相因成习地确定下来;最后,尊敬和神圣又对这一从自然产生的并为习惯所确定的东西加以认可。”——较之成文法,习惯法统治人类的时间几乎是它的十倍。
                        摩尔根说:“氏族的特色即体现在它授与其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具如下述,这也就构成了氏族法(习惯法):
                        (一)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二)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三)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
                        (四)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五)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六)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七)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
                        (八)参加公共的宗教仪式(存疑);
                        (九)一处公共墓地;
                        (十)一个氏族会议。


                        来自Android客户端42楼2021-02-1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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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在氏族社会中,个人安全依靠他的氏族来保护。氏族的地位就相当于后来国家所居的地位,氏族拥有充分的人数足以有效地行使其保护权。在氏族成员中,亲属的团结是互相支持的一个有力因素。侵犯了个人就是侵犯了他的氏族......流一个野蛮人的血等于流全氏族的血;氏族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被侮辱者复仇的责任。”
                          (拉法格指出“报复是人类精神的最古老的情欲之一,它的根子扎在自己的本能里,扎在推动动物与人进行抵抗的需要中。当他们受到打击时,就会不自觉地予以回击”。)
                          “为血亲复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
                          在采取非常手段以前,杀人者和被杀者双方的氏族一般会设法调解。“但如果被杀者氏族中的亲属不肯和解,则由本氏族从成员中指派一个或多个报仇者, 他们负责追踪该杀人犯,直到发现了他并就地将他杀死才算了结。倘若他们完成了这一报仇行为,被报仇一方的氏族中任何成员不得有任何理由为此愤愤不平。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
                          (另一段说:“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追寻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他们在没有以血讨还血债之前,心中有如火烧一般,日日夜夜,永不安宁。当他们的亲戚,或本部落、本家族中的一个成员被人杀害时,哪怕被害者是一个老妇人,这仇恨也会父子相传地永世不忘。”——正是这种血亲复仇的习惯,有力地保障了原始人的生命权。
                          谈到人权:“在易洛魁人中,每个氏族所有的成员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首领和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 他们是靠血绿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普遍具有独立意识和个人的自尊心”。


                          来自Android客户端43楼2021-02-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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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古地球上的人权状况,事实上远远好于后来的阶级-政治社会,也远远好于今天。尽管政治社会拥有完备的成文法典,法网之设,繁如秋荼,密如凝脂,且刑罚残酷,车裂凌迟,抄家灭族,无所不用其极。
                            许多古代诗人(譬如许多希腊和拉丁诗人,卢克莱修等。)曾以黄金时代为题材,歌颂过原始人类幸福而和平的生活。
                            公元 1500 年前后,大航海开启后,无数的水手、商人、传教士从野蛮民族那里旅行回来,都极端赞扬这些原始民族的崇高道德,相比之下,文明民族的所谓道德品质根本就不值一哂。
                            在启蒙时代,歌颂原始野蛮民族,成了许多哲学家,文学家的癖好。路易斯·亨利·摩尔根1877年发表的《古代社会》,更是进一步证实了原始民族的道德优越性。


                            来自Android客户端44楼2021-02-1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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