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会同仁化县法院法官及当事人到该县周田镇大兴水电站现场,现场发现水电站已投入使用,据记者了解,该水电站是东莞对口扶贫韶关仁化县招商引资项目,厚街富商投资三亿,由于当地官员吃拿卡要导致工程建设10年还不能完工,后由于欠农商银行几千万元到期贷款未还,被该院强制执行为一亿元。

对民营企业不能说封就封对欠缺资金不能说冻结就冻结
昨天,记者到该县检察院了解到,该执行案是错案,首先是选定评估公司程序违法,双方当事未到场未经摇号抽取,其次是评估公司评估时使用已废止的评估法规,第三是评估公司不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质,而以单项评估资质进行整体评估,第四,评估公司不具备水电专业评估师而进行评估,第五,法院超出评估财产范围执行,把水电站办公楼和征用的500亩土地也错误的作为执行范围,按照资产评估清单,这些都未列入评估范围,但全被法院强制执行给买受人,当事人去与执行局长理论,公司两个参与人员被抓,并狗留15天。第六,从县检察院获悉,市水务局罚没的原投资人的价值二百多万砂砾石放在水电站施工范围内,也被执行了,也不见综影,不翼而飞,但是,没入法院国库帐目,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水电站、办公楼及周边的五百亩土地后强行将移交给买受人,导致原投资人对口扶贫投资三亿资产化为乌有,原投资人不但没赚一分钱,反倒亏了二亿多万元,因为农商行的贷款还有几千万没还清,本金加利息又亏了几千万元。
相关部门要关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使企业度过难关
事发后,原投资人多方投诉上访,相关部门不理不睬,互相踢皮球,县法院不但强制执行了水电站,还把原投资人在厚街的资产进行冻结,导致原投资人经营困难。
后来,原投资人投诉到媒体,媒体曝光一个小时左右,时任该县人大主任打电话给原投资人,说不要搞得那么大了,后来该县召开了相关领导紧急会议,但后来还是一拖再拖,曝光后到今天已有三年多,至今尚未处理。后来,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记者看到曝光文章后,也采访了评估公司、县法院和原投资人,进行了舆论监督,但法院仍然我行我素,不予纠正,执行局长边被投诉边被提升,去年二月还被提升为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原投资人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自救,先后到评估公司要求给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资产清单,记者也要求给资产清单,但评估师称涉商业秘密,要给需经县法院同意方可。后来,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记者和原投资人再次到县法院温局长讨要,他才拿出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资产评估财产清单并未把办公楼和五百亩土地列入评估范围,也就是说,这些被强制执行是超范围执行。
原投资人多管齐下,又找到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要求对韶关这个评估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和监督,该评估师协会认为:该评估报告适用已过期的失效的法规进行评估,评估师未尽到专业谨慎注意义务,只有单项资产评估资质而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属超范围评估,对此,县检察院认为:假如只能看牙科病的医生而看全科病,象这样的话则属超范围评估。水电站评估应该由水电评估师和其他相关专业的评估师一起评估,这样才科学准确可信,所以,我也不认可这个评估报告,我们也到了评估师事务所调查过,但评估师对一些评估项目支支吾吾,说不清道不明。
县检察院对这个执行案已经给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县法院执行局对超范围执行部分予以纠正,对执行过程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我们对原投资人投资三亿扶贫韶关表示同情,据市水务局说水电站已完成99%的工程量,最后稍加投资就发电了,以后就是坐着收钱,我们韶关这个穷地方还是需要东莞老板来扶贫。
记者昨天与律师、原投资人到县法院执行局,律师原执行局温局长办公室电话,办公室人员称,温局长已免职,以为他对我们的案件执行错误等被免了,后来百度一查才知道,去年二月还高升为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当事人愤怒地说越投诉越升官。
我们进入执行局办公室,来了一男一女,男的年方四十,瘦高个,板着脸,似乎认识记者,因两年前记者曾采访过执行局,县法院研究室主任作了案情介绍,当时记者要求对当事人的几点诉求进行答复,而这次来他认为是来搞他,因此表现极为不快,他不耐烦地介绍到,这个是执行局新任的梁局长,梁局长青春靓丽,怀疑她如此年轻就当上正科级的要害部门局长,这执行局可要很强的执行力的,正在记者怀疑之际,她开始放连珠炮式的说话了,县检察院的检查建议我们已经收到了,但是,我们认为执行局是依法依规执行,对这个检察建议我们会给检察院回复,是否予以纠正我们还须研究,我们不会直接给你们当事人回复,你们也没必要找我们。这个案件不可能一拖再拖,近期要执行,因县法院接到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涉及该水电站工程款案件,现在又重新鉴定,不知到要拖多久,所以,近期要对执行款进行分配,工程款分多少,农商行分多少,搞一个分配方案出来,因银行利息加本金再拖的话是越来越多,光利息一个月就很多,工程款也要给,已经拖了好几年了。你们有什么想法也可以沟通,但我觉得不要再纠结评估报告了,评得再高卖不出去也没用,买的人也是想检个便宜,否则谁会去买司法拍卖的东西,一样价的话到市场去买不是更简单,记者问她资产评估清单没有的超范围执行的办公大楼和五百亩土地,应该还给原投资人,她说,我回去看一下评估报告及执行局的材料,办公大楼是不会还的,律师说那可以作价给买受人用。

律师说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
“从司法角度来看,不应该动不动就抓人、封企业,一封企业就瘫痪。只要老板不逃跑、不串供并愿意配合调查,就可以先找谈话。”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
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刘汉东主任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以下几个观点:
1.在2016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文件的出台时间是2016年9月2日,主文内容其实与中央深改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我理解,应该是最高法院对中央深改组文件的细化和落地措施或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毕竟要纠正一批典型的涉财产冤案,必须通过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
3.与一些法律同仁交流时,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法院的错误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最高法院通知和文件要求的做法长期得不到纠正?一方面,我们理解,涉及到处理具体的人的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同时,还有另一种更让人“信服”和困惑的说法,那就是司法的权威还来源于不能否定自己,不能否定已有的做法,也包括不能否定自己过去错误的做法。如果确实影响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确实不得不纠正的,那也需要悄悄的纠正,不要公开处理,不要披露,不要搞负面典型。
4.然而,我们也坚持认为,合理消化、甚至是包庇与袒护,而是来自个案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就这个通知而言,比如其中提到“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那就处理几个“滥用/乱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典型案例,处理几个违法乱采用强制措施的法院、处理几名违法乱使用强制措施的法官、处理几个乱下指示乱用查封冻结措施的院长、处理几个干预司法给法院乱协调乱指示的党政领导吧(如果最高法院说没有线索,我想,我们都是乐意随时提供的,比如我手里就有)。
5.我们认为,这才是体现类似通知的是有诚意的有效果的好办法,否则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再次重复宣示,不仅社会公众对此疲劳,就连面向的各级法院和法官们,也不会对此有任何触动。不要中央出个通知,要求司法机关要抓紧解决几类问题,然后司法机关们为了发文而发文,为了通知而通知,弄几个官样文章来,不但不能解决问题,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而会更加损害司法的权威,更加给法律同仁和社会公众一个“他们只会发通知,不会解决问题,更不会主动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坏印象。要不然,中央深化改革的大业和规划可能也会最终流于文字。当然,我们相信也期待本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在内的领导团队,对法治的态度是真诚的,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中央文件的响应也是真诚和有诚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发出通知,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不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执行信息查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民营企业不能说封就封对欠缺资金不能说冻结就冻结
昨天,记者到该县检察院了解到,该执行案是错案,首先是选定评估公司程序违法,双方当事未到场未经摇号抽取,其次是评估公司评估时使用已废止的评估法规,第三是评估公司不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质,而以单项评估资质进行整体评估,第四,评估公司不具备水电专业评估师而进行评估,第五,法院超出评估财产范围执行,把水电站办公楼和征用的500亩土地也错误的作为执行范围,按照资产评估清单,这些都未列入评估范围,但全被法院强制执行给买受人,当事人去与执行局长理论,公司两个参与人员被抓,并狗留15天。第六,从县检察院获悉,市水务局罚没的原投资人的价值二百多万砂砾石放在水电站施工范围内,也被执行了,也不见综影,不翼而飞,但是,没入法院国库帐目,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水电站、办公楼及周边的五百亩土地后强行将移交给买受人,导致原投资人对口扶贫投资三亿资产化为乌有,原投资人不但没赚一分钱,反倒亏了二亿多万元,因为农商行的贷款还有几千万没还清,本金加利息又亏了几千万元。
相关部门要关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使企业度过难关
事发后,原投资人多方投诉上访,相关部门不理不睬,互相踢皮球,县法院不但强制执行了水电站,还把原投资人在厚街的资产进行冻结,导致原投资人经营困难。
后来,原投资人投诉到媒体,媒体曝光一个小时左右,时任该县人大主任打电话给原投资人,说不要搞得那么大了,后来该县召开了相关领导紧急会议,但后来还是一拖再拖,曝光后到今天已有三年多,至今尚未处理。后来,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记者看到曝光文章后,也采访了评估公司、县法院和原投资人,进行了舆论监督,但法院仍然我行我素,不予纠正,执行局长边被投诉边被提升,去年二月还被提升为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原投资人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自救,先后到评估公司要求给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资产清单,记者也要求给资产清单,但评估师称涉商业秘密,要给需经县法院同意方可。后来,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记者和原投资人再次到县法院温局长讨要,他才拿出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资产评估财产清单并未把办公楼和五百亩土地列入评估范围,也就是说,这些被强制执行是超范围执行。
原投资人多管齐下,又找到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要求对韶关这个评估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和监督,该评估师协会认为:该评估报告适用已过期的失效的法规进行评估,评估师未尽到专业谨慎注意义务,只有单项资产评估资质而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属超范围评估,对此,县检察院认为:假如只能看牙科病的医生而看全科病,象这样的话则属超范围评估。水电站评估应该由水电评估师和其他相关专业的评估师一起评估,这样才科学准确可信,所以,我也不认可这个评估报告,我们也到了评估师事务所调查过,但评估师对一些评估项目支支吾吾,说不清道不明。
县检察院对这个执行案已经给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县法院执行局对超范围执行部分予以纠正,对执行过程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我们对原投资人投资三亿扶贫韶关表示同情,据市水务局说水电站已完成99%的工程量,最后稍加投资就发电了,以后就是坐着收钱,我们韶关这个穷地方还是需要东莞老板来扶贫。
记者昨天与律师、原投资人到县法院执行局,律师原执行局温局长办公室电话,办公室人员称,温局长已免职,以为他对我们的案件执行错误等被免了,后来百度一查才知道,去年二月还高升为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当事人愤怒地说越投诉越升官。
我们进入执行局办公室,来了一男一女,男的年方四十,瘦高个,板着脸,似乎认识记者,因两年前记者曾采访过执行局,县法院研究室主任作了案情介绍,当时记者要求对当事人的几点诉求进行答复,而这次来他认为是来搞他,因此表现极为不快,他不耐烦地介绍到,这个是执行局新任的梁局长,梁局长青春靓丽,怀疑她如此年轻就当上正科级的要害部门局长,这执行局可要很强的执行力的,正在记者怀疑之际,她开始放连珠炮式的说话了,县检察院的检查建议我们已经收到了,但是,我们认为执行局是依法依规执行,对这个检察建议我们会给检察院回复,是否予以纠正我们还须研究,我们不会直接给你们当事人回复,你们也没必要找我们。这个案件不可能一拖再拖,近期要执行,因县法院接到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涉及该水电站工程款案件,现在又重新鉴定,不知到要拖多久,所以,近期要对执行款进行分配,工程款分多少,农商行分多少,搞一个分配方案出来,因银行利息加本金再拖的话是越来越多,光利息一个月就很多,工程款也要给,已经拖了好几年了。你们有什么想法也可以沟通,但我觉得不要再纠结评估报告了,评得再高卖不出去也没用,买的人也是想检个便宜,否则谁会去买司法拍卖的东西,一样价的话到市场去买不是更简单,记者问她资产评估清单没有的超范围执行的办公大楼和五百亩土地,应该还给原投资人,她说,我回去看一下评估报告及执行局的材料,办公大楼是不会还的,律师说那可以作价给买受人用。

律师说法: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
“从司法角度来看,不应该动不动就抓人、封企业,一封企业就瘫痪。只要老板不逃跑、不串供并愿意配合调查,就可以先找谈话。”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
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刘汉东主任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以下几个观点:
1.在2016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文件的出台时间是2016年9月2日,主文内容其实与中央深改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我理解,应该是最高法院对中央深改组文件的细化和落地措施或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毕竟要纠正一批典型的涉财产冤案,必须通过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
3.与一些法律同仁交流时,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法院的错误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最高法院通知和文件要求的做法长期得不到纠正?一方面,我们理解,涉及到处理具体的人的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同时,还有另一种更让人“信服”和困惑的说法,那就是司法的权威还来源于不能否定自己,不能否定已有的做法,也包括不能否定自己过去错误的做法。如果确实影响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确实不得不纠正的,那也需要悄悄的纠正,不要公开处理,不要披露,不要搞负面典型。
4.然而,我们也坚持认为,合理消化、甚至是包庇与袒护,而是来自个案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就这个通知而言,比如其中提到“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那就处理几个“滥用/乱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典型案例,处理几个违法乱采用强制措施的法院、处理几名违法乱使用强制措施的法官、处理几个乱下指示乱用查封冻结措施的院长、处理几个干预司法给法院乱协调乱指示的党政领导吧(如果最高法院说没有线索,我想,我们都是乐意随时提供的,比如我手里就有)。
5.我们认为,这才是体现类似通知的是有诚意的有效果的好办法,否则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再次重复宣示,不仅社会公众对此疲劳,就连面向的各级法院和法官们,也不会对此有任何触动。不要中央出个通知,要求司法机关要抓紧解决几类问题,然后司法机关们为了发文而发文,为了通知而通知,弄几个官样文章来,不但不能解决问题,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而会更加损害司法的权威,更加给法律同仁和社会公众一个“他们只会发通知,不会解决问题,更不会主动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坏印象。要不然,中央深化改革的大业和规划可能也会最终流于文字。当然,我们相信也期待本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在内的领导团队,对法治的态度是真诚的,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中央文件的响应也是真诚和有诚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发出通知,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不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执行信息查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