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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交流】法律小科普:离职当日去办失业登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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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小刘系A公司员工。其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18日终止。2014年4月18日上午,小刘与公司会计一起至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退工手续之后,小刘回家换骑电瓶车准备去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5年1月19日,小刘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向市人社局书面提出小刘已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办理退工手续,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的事实。2015年3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刘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2-26 22:43回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失业登记手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上下班途中,且办失业登记系失业人员的个人事务,与公司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及省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2-2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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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小刘办理失业登记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以及是属于个人事务还是与工作有关的事务。
      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小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非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行为,且其在办理失业登记的途中曾回家拿电瓶车,可以说,小刘在从回家拿电瓶车这一刻开始,其下班的行为已经终结,其之后再从事其他活动,已经不再属于下班途中。至于小刘称其办完失业登记后下午还要去公司上班,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办完失业登记后立即去上班且目的地是单位。综上,小刘办理失业登记不处于上下班途中。
      而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性质来看,其本身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失业人员的个人事务。从小刘办理退工手续及乘坐公交车前后的过程来看,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小刘从事相关行为的情形。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12-2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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