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小刘系A公司员工。其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18日终止。2014年4月18日上午,小刘与公司会计一起至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退工手续之后,小刘回家换骑电瓶车准备去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5年1月19日,小刘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向市人社局书面提出小刘已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办理退工手续,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的事实。2015年3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刘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