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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支付房租,法院判决部分胜诉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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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民事诉状
原告:**,*,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电话:****。
被告:***,*,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无息退还原告2020年1月至6月共计六个月分红金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月**日被告和原告就***号门面达成合作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实为门面转让费)以及店内二手监控设备和二手空调费用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被告提供该门面给原告经营使用,由原告每月支付4500元人民币给被告作为分红金(实际为被告转租该门面房的租金)。2020年,由于业主方**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整顿物业收回该门面重新分配签署租房合同,通知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跟业主方签租该门面并缴纳租金物管费,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与业主方签订租房合同并于2020年7月3日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后在业主方处缴纳了2020年1-6月的房租和物管费21800.16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圆零壹角陆分),由于此租赁合同达到了原告和被告合作协议中第四条第一小条关于合作协议终止的条件:合作门面被公司统一收回。被告已经没有了提供门面进行合作的基础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无息返还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020年1-6月共六个月的分红金被被告拒绝。而被告在丧失了合作的基础条件下要求原告2020年继续按照合作协议支付分红金。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月**日
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按照业主方实际扣取房租的时间判决原告部分胜诉。那么原告剩下的重复支付费用该谁负责?
一审之后原告找到业主方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证据提起二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请教各位律师各位网友,这合理吗?

注:这次业主公司整顿物业属于公司统一行动,并非原告举报,如果要单方举报的话也不会整整8年一直交高价房租到被告手里。而且,根据省政府的文件。业主方已经免除公司所属所有门面2020年3-10月共计7个月的房租。


IP属地:云南1楼2020-12-15 11: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