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