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个别领导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我一年半没有分文收入
我是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原十村社区党总支副书记方玉珍,二0一九年五月二日是我50周岁生日,但生日以后至今没有分文收入,给我的家庭生活增添了不少的阴影和矛盾。
2019年5月2日以后我一直正常上班,(原以为街道按照[劳社厅函<2001>125号]文认定我为管理岗位和女干部要年满55周岁退休)。但到5月18日用工单位楚天人力资源公司发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紧接着2019年5月23日又以电话告知我。街道解释为:用工单位的告知。
在我准备材料报请劳动部门审核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时,新问题又来了,原签约单位博联人力资源和楚天人力资源没能按劳动合同法为我交纳社保。我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江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劳动仲裁的申请。
2019年9月3日劳动仲裁认定我与大厂街道的事实劳动关系“宁新劳仲案字[2019]第329号”。按常理大厂街道应当积极处理善后,尽快为我补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事宜,以便我近快办理退休。但没想到的是分管领导推诿扯皮迟迟不办,在我和仲裁部门的多次催促下直到2019年12月6日才补交了社保。
2020年8月7日我去社保部门咨询情况时又发现了新的问题,不知是什么人又把我的个人档案更改了同时又篡改了劳动合同,不知这些人想达到什么目的。
还有我原在大厂街道十村社区是党总支副书记,任期还没结束也没换届选举,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我罢免了,我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
时至今日已到2020年11月末了,住房公积金也一分未补,在本人没有申请自愿退休的情况下,又不知街道用什么方法强制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
诉求:1.为本人补交1999年4月-2012年12月应交的公积金并承担其未及时足额存缴公积金给使用购房带来的损失。
2.弄清我这样一个在社区工作了二十一年后期六年的副书记的人到底是50周岁还是55岁退休。
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给予赔偿。
我是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原十村社区党总支副书记方玉珍,二0一九年五月二日是我50周岁生日,但生日以后至今没有分文收入,给我的家庭生活增添了不少的阴影和矛盾。
2019年5月2日以后我一直正常上班,(原以为街道按照[劳社厅函<2001>125号]文认定我为管理岗位和女干部要年满55周岁退休)。但到5月18日用工单位楚天人力资源公司发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紧接着2019年5月23日又以电话告知我。街道解释为:用工单位的告知。
在我准备材料报请劳动部门审核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时,新问题又来了,原签约单位博联人力资源和楚天人力资源没能按劳动合同法为我交纳社保。我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江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劳动仲裁的申请。
2019年9月3日劳动仲裁认定我与大厂街道的事实劳动关系“宁新劳仲案字[2019]第329号”。按常理大厂街道应当积极处理善后,尽快为我补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事宜,以便我近快办理退休。但没想到的是分管领导推诿扯皮迟迟不办,在我和仲裁部门的多次催促下直到2019年12月6日才补交了社保。
2020年8月7日我去社保部门咨询情况时又发现了新的问题,不知是什么人又把我的个人档案更改了同时又篡改了劳动合同,不知这些人想达到什么目的。
还有我原在大厂街道十村社区是党总支副书记,任期还没结束也没换届选举,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我罢免了,我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被剥夺了。
时至今日已到2020年11月末了,住房公积金也一分未补,在本人没有申请自愿退休的情况下,又不知街道用什么方法强制为我办理了退休手续。
诉求:1.为本人补交1999年4月-2012年12月应交的公积金并承担其未及时足额存缴公积金给使用购房带来的损失。
2.弄清我这样一个在社区工作了二十一年后期六年的副书记的人到底是50周岁还是55岁退休。
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