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一男子运毒被判死缓不服气,称自己只是“马仔”
11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了一起运输毒品罪,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内江隆昌人)邱生波的上诉理由,裁定起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生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邱生波检举“四哥”彭传祥等人贩卖、制造毒品,经公安机关查证,其检举不能成立。上诉人邱生波上诉称自己是“四哥”的马仔,是运输毒品的从犯,无相关证据支撑。上诉人邱生波提出毒品含量低,未流入社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请求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邱生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院认为,上诉人邱生波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对社会危害性大,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处刑罚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邱生波邀请邵某驾驶其所有的川K×××××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一同前往山东省青岛市,邱生波乘坐于副驾驶位。当天下午17时15分许,在到达065包茂高速达陕段万源市江家坝四川收费站时,达州市公安局江家坝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对二人驾乘的轿车进行检查,从该车后排座位右侧脚垫处查获用红色纸盒包装的20袋疑似毒品,该检查站随后将查获的疑似毒品、涉案轿车及手机等财物移交给万源市公安局。
经称重,透明晶体物净重共计1567.36克,民警同时对透明晶体物取样检材。邱生波、邵某及见证人全程见证解封、称重、取样过程。经送检鉴定,透明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0.6%-58.3%。送检的17号袋内透明袋封口处的脱落细胞含邱生波的STR分型。
同时查明,2011年7月5日,被告人邱生波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2月17日,邱生波开始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黄家镇实行社区矫正。2018年4月l2日,隆昌市司法局解除对邱生波的社区矫正。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生波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1567.36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邱生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邱生波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之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邱生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邱生波限制减刑;三、对被告人邱生波犯罪所用的川K×××××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手机和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生波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川1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生波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邱生波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对社会危害性大,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处刑罚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了一起运输毒品罪,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内江隆昌人)邱生波的上诉理由,裁定起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生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邱生波检举“四哥”彭传祥等人贩卖、制造毒品,经公安机关查证,其检举不能成立。上诉人邱生波上诉称自己是“四哥”的马仔,是运输毒品的从犯,无相关证据支撑。上诉人邱生波提出毒品含量低,未流入社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请求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邱生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院认为,上诉人邱生波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对社会危害性大,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处刑罚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邱生波邀请邵某驾驶其所有的川K×××××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一同前往山东省青岛市,邱生波乘坐于副驾驶位。当天下午17时15分许,在到达065包茂高速达陕段万源市江家坝四川收费站时,达州市公安局江家坝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对二人驾乘的轿车进行检查,从该车后排座位右侧脚垫处查获用红色纸盒包装的20袋疑似毒品,该检查站随后将查获的疑似毒品、涉案轿车及手机等财物移交给万源市公安局。
经称重,透明晶体物净重共计1567.36克,民警同时对透明晶体物取样检材。邱生波、邵某及见证人全程见证解封、称重、取样过程。经送检鉴定,透明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0.6%-58.3%。送检的17号袋内透明袋封口处的脱落细胞含邱生波的STR分型。
同时查明,2011年7月5日,被告人邱生波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2月17日,邱生波开始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黄家镇实行社区矫正。2018年4月l2日,隆昌市司法局解除对邱生波的社区矫正。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生波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1567.36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邱生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邱生波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之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邱生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邱生波限制减刑;三、对被告人邱生波犯罪所用的川K×××××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手机和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生波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川1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生波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邱生波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对社会危害性大,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处刑罚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