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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驾帖与精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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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帖是皇帝授权的官员或宦官执行某项任务时的证明。驾帖持有者执行的任务很宽泛:大到宣召皇位继承人,小到采购生活用品。驾帖由内府收掌,使用前需要以皇帝批示过的“红本”为依据填写内容、盖印并到六科佥批以便稽查,持驾帖逮捕高级官员时还要配以相应内容的诏旨。明中叶以后,政治生态逐渐恶化,不时出现锦衣卫、阉宦无驾帖而滥捕人,或者持空白驾帖、假冒驾帖违法乱政的现象,招致文官群体的广泛批评。精微批的层级低于驾帖,但功能类似,而且其保存、填写方式、用印押字、佥批、比对、销缴时限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容易辨别真伪,因而成为士大夫建议替代驾帖的首选。迫于压力,皇帝同意驾帖和精微批配合使用,但因皇帝纵容以及保密的需要,锦衣卫官不做佥批即持驾帖出京行事的现象仍不时出现。发展到崇祯朝,锦衣卫捕人干脆无需刑科佥批,制度上的制衡被公开抛弃,明王朝亦走到了历史尽头。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0-29 19:17回复
    在明代史籍中,“驾帖”是一个经常出现的词汇,且不时与精微批、锦衣卫同时出现。驾帖、精微批究竟是什么?为什么锦衣卫屡屡因为持驾帖而不是精微批外出办事遭到文官士大夫们的批评?本文试就此作一初步探究,以就教于方家。
    笔者目前见到的驾帖最早见诸史籍的时间是永乐年间。据《南雍志》记载:“永乐十年五月戊子,驾帖取举人、监生梁弘等一百二十人习译夷字。弘独告免,礼部以闻。上怒,编伍交阯。”①
    从这条记载来看,驾帖是礼部官员选拔部分举人、监生从事翻译工作的凭证。举人、监生学习“夷字”,等于进入低级吏员队伍,客观上被剥夺了通过科举谋取更高功名的机会。这关乎120名举人、监生的未来,礼部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力。从梁弘拒绝应诏、礼部不得不上报皇帝这一点来看,选拔举人、监生的决定应该来自于永乐皇帝。由此看来,驾帖的功能和诏旨有类似之处。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0-29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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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其他史籍的记载来看,驾帖的功能远不止于此。为表述方便,先罗列几条史料:
      (1)当景皇帝病笃之时,已出驾帖取楚世子继统。王长史劝世子无行而止。取藩王入嗣,极大之事,岂有内阁、兵部不与闻乎?[1]
      (2)近见内官监太监王敬赍来驾帖,止开前往苏常采药饵、买书籍,别无行拘大户、索要银两缘由。岂其王敬动以朝廷为名,需索银两,无有纪极,东南骚然,民不堪命。[2]
      (3)孙需,字孚吉,德兴县人,成化壬辰登进士……弘治癸亥,驾帖下河南,取牡丹三千。上疏:耳目之玩,不可劳民。[3]
      (4)蜀盗充斥,军兴费用不赀,民苦科征。近奉驾帖,采办禽鸟、大木、蜜煎、川扇之类,宜悉停免,以纾民力。礼部请从缁言,乃免之。[4]
      从以上史料中可以发现,驾帖持有者执行的任务大到宣召皇位继承人,小到出京采购牡丹、扇子等皇帝个人喜好的物件,其持有者既有皇帝赏识的宦官也有王公大臣。另从所持驾帖“止开前往苏常采药饵、买书籍”来看,驾帖并非仅仅是一张固定形态的纸,而是写有具体事由的。据此判断,驾帖应是经皇帝授权的京官或宦官出京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时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10-2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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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中叶以后,社会风气发生很大变化,皇帝的享乐意识也在提升。“当成化之时,内官用事,倚仗锦衣。千百等户赍驾帖为名,织造旁午,贡献络绎,株取不赀,遂使民间徭役繁兴,财力日绌。”[5]驾帖因此和锦衣卫牢牢地捆绑到了一起。
        出京办差需要驾帖,京内事务同样也需要驾帖。永乐十年(1412),明朝国都北迁尚未完成,上文中提到的征召国子监生学习夷文,无疑指的是南京国子监。可见,在京执行某些任务时,同样有可能用到驾帖。
        正统元年(1436)九月,监察御史卢睿等人上疏,对处决死刑犯的程序提出修改意见:
        朝廷凡决死囚,必敕刑科三覆奏,重人命也。比者,三复奏毕,但令校尉诣法司出死囚,会官行刑,别无防奸人员。臣恐犯人亲属有伪称校尉,诈脱以逃者。乞自今特赐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率校尉诣法司取死囚赴市,庶无疏虞。从之。[6]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10-2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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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此,锦衣卫监刑官凭驾帖提取死囚成为执行死刑的基本程序之一。明人史玄在《旧京遗事》中对死囚行刑的场面有具体描述:
          西市在西安门外四牌坊,凡刑人于市,有锦衣卫理刑官、刑部主事、监察御史及宛、大两县正官。处决之后,大兴县领身投漏泽园,宛平县领首贮库,所谓会官处决也。每临决重囚之时,有棍四对导引驾帖,狱官素服角带送之。独戊寅失事,分别五案,处决多官……于是自刑部街至四牌坊,悉有兵营环卫,巡警张皇。皇上御殿候正刑书,催促如雨……观者成为挥恸矣。赴法之时,蓟镇总监邓希诏居首,高唐生员杨炯为殿,刀林剑树,布匝周密。又有东厂、锦衣、刑部多官贴送,蒿里薤露,死易生难,颇领此时之意也。[7]
          嘉靖元年(1522),刑科都给事中刘济等在上疏中提到“往岁三覆奏,复佥批驾帖”[8],可见,锦衣卫监刑官在拿到驾帖之后并不能马上去提取人犯,而是需要先到刑科佥批。六科的级别虽低,但负有拾遗、稽察和封驳职能,等于在三覆奏之后又加了一道保险。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10-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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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科对应六部。处决死囚属于司法事务,故需要刑科佥批。万历三十年(1432),江西巡按吴达可上疏弹劾矿税内监潘相胡作非为,擅改祖宗成法:“国家政务,无一不相制辖。虽御前驾帖,亦赴该科挂号,岂独相之差遣,不许各衙门预闻?”[9]潘相等奉皇命到地方开矿征税,显然与司法实务不相干,但按吴达可的说法,潘相领有的驾帖同样需要到六科挂号佥批。据此推断,依照皇帝意旨下发的所有驾帖都需要根据具体事务的性质到六科中相对应的科履行佥批手续,否则便属违法。
            成化年间,太监汪直擅权,屡起大狱,大学士商辂指责他犯有10项大罪,其中一条为“寄耳目于群小,提拿职官,事出于风闻,暮夜搜检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汹汹,各怀疑畏”[10]。这条资料显示厂卫缉拿犯官时也需要以驾帖做凭证。只是汪直掌权时暴横无忌,其属下行事时狐假虎威,被骚扰对象慑于权势,未必敢要求查看驾帖,故只能说“不见有无驾帖”,而不能直接指责汪直没有驾帖。
            不过成化年间的确发生过没有驾帖、擅自拘捕大臣的事件。成化十三年(1477)八月,“东厂官校发云南百户左升私事,词连通政司掌司事工部尚书张文质及他官。锦衣卫遂并执文质系狱。左通政何琮等以掌印请,上始知之,即命释文质,仍掌印,而责问锦衣卫官。于是指挥使朱骥自陈伏罪。上曰:骥不谙事体,擅系大臣,当真之法”[11]。领取驾帖需得到皇帝的允准,宪宗对工部尚书张文质丝毫不知情,说明锦衣卫拘捕张文质完全是在没有驾帖的情况下进行的。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10-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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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文中看,王恕事实上知道汪清手里的驾帖是真件。钱能是宪宗心腹宦官,空白驾帖又藏于内府,之所以没有盖印、佥批,不过是皇帝欲绕开政府,放过钱能罢了,所以王恕在奏疏中强调要“事体一”,希望皇帝前后言行一致。王恕上疏后,钱能并未受到制裁,王恕本人反而在钱能运作下调离云南。王恕的遭遇亦间接证明汪清所持驾帖确实不是赝品。王恕尽管遭遇打击,但这份奏疏却给我们了解驾帖的使用规则提供了依据,即驾帖下发到具体机构后,需要司礼监用印,六科佥批,然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是出城办差,还需要有关城门守卫机关加盖关防印信。
              严密的制度是前朝皇帝创制,能否严格遵行也要看皇帝的态度。弘治十八年(1505)三月,南京监察御史李熙等上奏:“迩因小人徐俊、程真妄造谣言帖子,诳惑愚民,特给驾帖,密差锦衣卫官校,至南京兵部,缉拿所指王升者。远近闻之,莫不震惊。然兵部旧无此官,亦无此事,而官校轰然而来,寂然而返,不惟政体有亏,而陛下之威与明亦少损矣。兹事若微,所关甚大,后日恐有奸人效尤,中伤善类,又不但如俊所指者而已。”刑部随即覆奏:“驾帖之出,殊骇众听。万一奸人伪造,为害尤大。况前此廷臣累奏,已蒙圣明俞允,再不轻给。今乞从熙等所奏止之。”孝宗皇帝拒绝接受这样的意见,“命锦衣卫仍查累朝有无用驾帖出外提人事例以闻”[14]。只是不久孝宗即驾崩,致使此事不了了之。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0-10-2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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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事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前锦衣卫能否持驾帖到远离京城的地方抓捕人犯。弘治元年(1488),刑部尚书何乔新上奏:
                旧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员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号相符,然后行事。所司仍具由回奏。有不同者,执送京师。此祖宗防微杜渐之深意也。而京城内外提人乃用驾帖,既不合符,真伪莫辨。倘有奸人矫命,谁则拒之?请自今遣官出外,仍给批文,以防奸伪。[15]
                正德元年(1506),给事中周玺等应诏言事,奏疏中称:“旧制:驾帖拿人,惟行于京城内外。弘治间,刑部申明及大臣论议,先帝皆已允行。”[16]
                何乔新提到的精微批涉及另一项重要制度,暂且不论,单从他和周玺的奏疏来看,至少弘治年间锦衣卫持驾帖捕人应该局限于京城及周边地区,且曾得到皇帝首肯。不过弘治十四年(1501)府部官员应诏陈言时曾劝谏慎用驾帖:“今后叛逆等事,方差锦衣卫官校,赍驾帖。其余俱下法司,转行巡抚、巡按官勘问。有应解京者,就彼差官押解。”[17]巡抚、巡按巡视的地区大多在离京较远的地区(北直隶巡按除外),臣僚建议此后盖由地方官员捕拿、押解重要人犯进京,慎用驾帖恰恰说明当时锦衣卫官员持驾帖到地方办案、捕人应是常态,而非个案。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0-10-2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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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密差赴南京的锦衣官校的驾帖是否曾赴科佥批。《万历野获编》的作者沈德符述及此事时曾说:“祖制:锦衣卫拿人,有驾帖发下,须从刑科批定,方敢行事,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无如之何。如正统王振、成化汪直,二竖用事,时缇骑遍天下,然不敢违此制也……然则此帖不但刑科不曾与闻,即上于祖宗故事,亦偶未记忆。甫逾月而上升遐,其事遂不穷究……今驾帖拿人,从无不由刑科,亦无敢伪造,不知弘治间何以有此一事?”[18]按照沈德符的说法,锦衣官校出京前并未赴科佥批。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是可信的。因为这一次锦衣官校是秘密出京办案,是否抓捕嫌犯尚在两可之间,如果事先到刑科佥批,一方面存在泄密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必须抓捕嫌犯,否则就是失职,而这在案情没有明了之前是很难下决心的。
                  之所以出现皇帝带头故意违反制度的现象,和佥批时的另一项制度有关。嘉靖元年(1522)十二月,锦衣卫千户白寿等人持驾帖到刑科佥批,准备提审犯人。刑科给事中刘济拒绝佥批,称“当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双方发生争执。嘉靖帝“查弘治、成化年间事例以闻。既而该科复奏,不但二庙时为然,自天顺以至正德,厂卫节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凭参对。寿等争之不已,谓驾帖送科,旧皆开写事略,会同署名,实不系御批原本。上竟从之,因责济等分更旧章,令自以状对。既而宥之”[19]。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0-10-2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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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济所说的原本,指经过皇帝批示的题本或章奏,因为是朱笔批示,故又称为“红本”。如《崇祯长编》记载,“故事:锦衣卫提取罪犯,必以红本赍送刑科,始发驾帖捕人”[20]。崇祯朝的刑科给事中陈赞化说得更具体:
                    驾帖发佥,旧例,锦衣卫旗尉捧帖,与红本一同送科。臣科将驾帖、红本磨对相同,然后署守科给事中姓名,仍于各犯名下墨笔细勾,以防增减。[21]
                    可见,红本是刑科佥批的基本依据。白寿等所说的在驾贴上“开写事略”,是根据红本缩写而成。刑科之所以要看红本,是为了防止驾帖上的事略被错写或窜改。刘济坚持要红本,无疑是对的。嘉靖帝虽然偏袒白寿等人,但也没有处分刘济,说明他其实知道谁对谁错。崇祯年间的刑科都给事中薛国观、给事中陈赞化等反复提到红本比对,说明这一制度并没有因为嘉靖帝偏袒白寿而被废止。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0-10-29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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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本是皇帝批示过的臣下的题本,但锦衣官校执行的任务未必都要臣下先请示后批复,很多是皇帝直接的手谕甚至口谕。虽然皇帝的手谕也可以作为红本,但到了六科那里就不再有秘密可言;另外六科有封驳的权限,万一六科拒绝佥批,皇帝的意图将无法顺利实现,这对于皇帝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因此,绕开六科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万历三十三年(1605)七月,“命户科右给事中梁有年暂署刑科印务。时刑科右给事中刘道隆、给事中朱一桂候命日久,屡催不下。偶值佥署驾帖,一时无人,故有是命”[22]。万历四十六年(1618)九月,刑科给事中姚若水出京办差,临行前进言:
                      本科与刑部、都察院、锦衣卫相表里。内而法司之问拟,时有抄酌;外而抚按之奏请,间行驳参。台臣捧敕巡方,批限皆出其手。金吾奉旨逮罪,驾帖悉由此签。其他刑名诸牍,日有批发,胡可一署无官?乞以考选本科周之纲署掌印务。不报。[23]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0-10-29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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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年七月,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恭因刑科无人签名,上题本:
                        臣衙门实与刑科职掌相关。凡奉旨提人必用驾帖。由刑科签名,然后遵行。昨岁该科给事中姚若水册封去后,今又外转,全署无官。阁部催请不啻舌敝……诸事犹可稍缓,惟是逮人旨下,即刻差官赍捧驾帖起程回奏,须臾不敢稽留。今辽事决裂,请逮之疏屡上,万一允行,臣欲候请科臣,恐谓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恐谓违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签帖有人,明旨不稽。留
                        万历年间,因为君臣关系不睦,皇帝故意让诸多职位空缺,以减少来自官僚集团的压力。因为刑科无人,内阁阁臣乃至锦衣卫掌印官纷纷请求尽快补缺,皇帝因为个人私利一再拖延,乃至影响了锦衣卫正常履行职责,而这恰恰从侧面证明万历君臣还是尊重旧制的。
                        到了天启年间,情况就大不同了。天启元年(1621)七月,锦衣卫千户刘侨奉命到天津逮捕废闲副将陈天爵到京,遭到天津巡抚毕自严的阻挠。毕自严提出: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0-10-2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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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钦拿官犯,俱须奉有明旨,赍有驾帖,而后从事。所到地方恭设香案,罗拜宣读,所以祗畏君命而对扬天威也。兹原任山西北楼口副将,今废闲陈天爵所犯罪状,臣诚不知其何如。惟是缇骑逮人于数百里之外,既无明旨,又无驾帖,止凭金吾一纸之批,真伪莫辨,臣窃讶之。若其非真,则锦衣为天子之禁卫,何容擅有勾摄?若其果真,揆之累朝之令甲,刑章之旧例,将无稍稍刺谬矣乎?……臣待罪巡抚,叨有地方之责,未奉明旨、驾帖,遽难轻发官犯。即差官刘侨,亦似有逡巡不便拘执者。伏祈皇上鉴别真伪,特颁明旨以便遵奉,交割解京究问,庶雷霆有赫而日月光昭矣。[25]
                          从毕自严的奏疏中可以发现,锦衣卫如果奉命到地方逮捕官员,不仅需要有佥批的驾帖,还需要专门下发的包含逮捕内容的圣旨原件,否则不合法,“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26]。而刘侨等只有“一纸之批”,没有其他材料。毕自严上疏后,朝廷的答复仅仅是“已有旨”[27],依旧要带走陈天爵。陈天爵被“非法”逮捕,说明旧制已经不被尊重。
                          天启二年(1622)四月,明军在蓟州一带抓获后金间谍杜茂,招称与已经投降后金的佟养性同族的登莱监军佟卜年是内奸。明廷急派锦衣卫官校“持二驾帖往刑科”[28]佥批,准备押解杜茂到京审问,同时逮捕佟卜年。明制:“一犯官一驾帖,每一帖止官旗二人”[29],所以锦衣官校领了两份驾帖。“署科给事中熊德阳先佥杜茂等一帖,其佟卜年一帖与同科刘弘化议,欲具本参论,续佥稍迟”[30],招致兵部尚书张鹤鸣的不满,熊德阳因此受到处分。按照高汝栻在《皇明续纪三朝法传全录》中的记载,熊德阳拒签的是杜茂一帖,理由是该帖“不细开名数,止云拿杜茂等。‘等’之一字包含最众,恐承行人诡捏挪移,波及无辜”[31]。如果这一记载无误的话,熊德阳应是在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尽管在天启初年刑科佥批捕人驾帖的法定程序遭到一定的破坏,但相关方面终归要给予一定的解释,这一制度尚未被彻底抛弃。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0-10-2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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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崇祯年间,又出现了新变化。崇祯元年(1628),锦衣卫奉命拘捕田佳璧、张宜更等,事后才到科补佥,“续捕狄姓者并不复补”[32],为此遭到弹劾,崇祯帝只是申饬而已。
                            崇祯五年(1632)七月,草场失火,锦衣官校又一次未经佥批即前往逮捕渎职官员,两天后才去补佥。刑科给事中陈赞化等上疏要求予以申饬,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崇祯帝未予接受,只是“命锦衣卫查例奏明”[33]。次月,崇祯帝下令:“自后驾帖径发锦衣卫,若就近密速拿人,不必概候科签,以防轻泄。”[34]至此,驾帖拿人必先佥批的制度被公开废置。可见,驾帖拿人必先佥批的制度能否严格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的态度。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0-10-2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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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驾帖佥批制度的破坏似仅限于出京捕人。《三垣笔记》的作者李清在崇祯朝曾任刑科给事中。据其记述:
                              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签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待,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驳设也。今仅作承行耶!予召数老书手问封驳云何,皆云不知。[35]
                              从这段记载中可以发现,廷杖需刑科佥批的制度并未废止,但在给事中眼里,已经是可有可无的“故套”。另据同书记载,刑科右给事中陈启新因与都给事中宋玫交好,经常“托守科或代签驾帖,俱欣然不辞”[36]。佥批驾帖需要仔细审查帖上内容,是阻止非法施政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给事中们动辄请人代签,显然没有把它当回事。主事官员既然不重视,皇帝自然更可以抛开祖制,自行其是。
                              与驾帖相比,精微批的使用范围要宽得多,“故事:两京衙门凡有差遣者,不问事之轻重,皆给以内府精微批文”[37],“各衙门出使,承领各衙门札付及精微批文”[38],“凡巡方、巡盐关差,皆有精微批一纸,以为凭限。批自内阁,而科臣批之”[39]。成化十八年(1482),南京六科“以为太烦,奏请区处”,明廷讨论后,决定改为“事重、路远者,给之;事轻者,不拘远近,止给与札帖,著为例”[40]。另据《大明会典》记载:“凡亲王致祭,旧例遣侯伯给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议罢,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礼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郡王府,给精微批,不必请敕。”[41]可见,精微批是两京级别相对较低官员出京办差的凭证,精微批的地位较诏敕低很多。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0-10-2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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