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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时,女方父母要求在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上加上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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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时,女方父母要求在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否则不同意这门亲事。应不应该加?加了以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女方的父母为啥要以不同意这门亲事相威胁,必须要加上自己姑娘的名字?显然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出于保护己方女儿的目的。简单的来讲,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以产权证书的登记为准,即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为谁所有。结婚之前,房屋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就为男方所有,不管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女方的姓名,该房屋就为男方和女方共同所有,若是日后离婚,女方则可以要求分得该房产的一半。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典》第1063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理应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上了女方的姓名,还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分不到。这种疑惑其实也很正常,普通人很容易机械的理解法律,就会产生断章取义甚至是钻牛角尖的结论。首先,法律是一个整体,包含了《婚姻法》、《物权法》、《刑法》等诸多的部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各个部门法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不是彼此独立毫无瓜葛的。其次,法律规定虽是“死”的,但是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行为及法律关系是“活”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动。正如哲学家所言:“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时相对的。”法律的运用也是如此。第三,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全面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
这里涉及三个法律概念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共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个人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这是婚姻法里边的两个概念。而“共有”则是物权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297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根据江平老师的《民法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按分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不论男方婚前还是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已经转变成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份额,一般为共同共有;如果约定了份额,就是共同共有。房屋因为“加名”改变了其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男方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状态已经因为“加名”而改变为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加名”之前,该房产系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但是“加名”之后,就属于共有财产(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共有共有)。如果离婚,女方可以根据共有的形态(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而主张分割该财产。
男方同意“加名”的行为如何认定,能否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予是指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房屋是不动产,女方通过“加名”而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加名”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认定为赠予。即男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通过“加名”无偿分给了女方一半。男方为什么会愿意在资有的房产上加女方的名字,显然是为了结婚,但是如果到了离婚的这一步,男方能不能撤销赠予呢?《民法典》第658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根据该规定,“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言外之意即转移之后就不能撤销。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女方因“加名”而取得该房产的共有权利,也即因“加名”而完成了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也不能撤销。
最后,回到问题,到底是同意加名呢?还是不加?加吧!如果离婚,对方可以要求分一半走;不加吧,这门亲事就吹了。抉择两难!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0-26 02:43回复
    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分家产了,算了吧,打着结婚的名义,谁想过结婚就得离婚。再找下家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0-26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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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7 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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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款房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加名也没用,你可以放心加,不放心咨询一下律师就行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10-2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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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你看法律看清楚,赠予的东西卖掉或者花掉不存在了,才不能撤销,这个房子虽然加了名跟女方没有你的同意是无论如何也卖不掉的,所以这个东西一直是存在的,你要撤销赠予的话,随时可以撤销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10-2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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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加,加了属于赠予,一半是她的。婚前全款买的,让她别惦记。没安全感?男的就有安全感了?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10-2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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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的帖子对适婚男孩女孩是个警醒。
            说了这么多,和一般人的理解并无不同,那就是加名等于赠予。
            但是,法律是纸面的东西,不是精髓,它可以由权威解释。精髓是什么?树立目标导向,引导积极向上的民风。
            假设我是大法官,我可以解释为赠予的财产不可收回,也可以解释为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可以随婚姻的解除而解除。
            最明显的一条停留在纸面的法律条文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该条文继续被无视将使女性进一步沉迷谋夺,丧失诚信,进而加固重男轻女思想,激化矛盾。为规避欺诈,必然出现复古行为。广西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出现了童养媳和接生婆现象。
            事实上,男孩女孩的背后都是女人,是其母亲。母亲们不知道房产是她一生的血汗吗?所以,当前只有少数爆发户才有能力赠送房产,如原华融公司的小赖,还有长沙同升湖山庄地产开发商,78栋别墅,此前无人认领。
            绝大多数男孩的父母不会同意全款房无条件地加女孩名。
            缔结婚姻关系,男孩为主并负主要责任,这是没错的。民风固然难以急刹车,但舆论应当树立正确的导向意识,引导男孩女孩建功立业,而不是沉迷于谋夺。


            IP属地:山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7楼2020-10-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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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不能加,你傻啊,加了女方就有一半了,女方不同意就算了,如果是女方出一半钱加也是应该的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0-10-2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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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吹了就吹了 女方家太难缠


                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0-10-2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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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7 0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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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婚套路光骗彩礼已经不能满足胃口,还想骗半套房吗?觉得灭门的案子还不够多?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0-10-26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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