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都云谷
一、《建筑法》对关联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关联行为。该法第26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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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行为的有效性。当地方法院审理涉及关联企业的纠纷时,由关联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还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施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三、关联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对于关联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与司法解释的观点一致。第一条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无效: (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一个不合格的实际施工者以一个合格的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提交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无疑对所有者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见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承包的建设工程为非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本司法解释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转包建设工程,发包人只有权利解除总承包建设合同,但无权宣布总承包建设合同无效。
四、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最高法对传唤行为的否定态度。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要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一、《建筑法》对关联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关联行为。该法第26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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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行为的有效性。当地方法院审理涉及关联企业的纠纷时,由关联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还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施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三、关联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对于关联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与司法解释的观点一致。第一条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无效: (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一个不合格的实际施工者以一个合格的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提交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无疑对所有者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见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承包的建设工程为非法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本司法解释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转包建设工程,发包人只有权利解除总承包建设合同,但无权宣布总承包建设合同无效。
四、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最高法对传唤行为的否定态度。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要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