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对于差旅费补助的个税处 理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先带大家看一个文件: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解读:
税法[1994]89号文所提到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不征税的事项,规定看似清楚,而各地税务机关在理解时又不尽相同。
1、广西省已明确出差补助的上限金额。广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河北省必须凭票报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浙江省尚未明确。浙江省于2004年发布过一个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了差旅费津贴免税上限,但又于2005年废止了这个文件(但废止并不代表差旅费津贴要全额征个税了,只是没有了明确的限额)。
泰正财税建议企业这样操作:
采取报销+补助的方式。有发票的,就凭发票报销;没发票的,可以按补助发放,但不能超过当地税务文件免税的标准,超过标准的补助部分要记入工资缴纳个税。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解读:
税法[1994]89号文所提到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不征税的事项,规定看似清楚,而各地税务机关在理解时又不尽相同。
1、广西省已明确出差补助的上限金额。广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河北省必须凭票报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浙江省尚未明确。浙江省于2004年发布过一个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了差旅费津贴免税上限,但又于2005年废止了这个文件(但废止并不代表差旅费津贴要全额征个税了,只是没有了明确的限额)。
泰正财税建议企业这样操作:
采取报销+补助的方式。有发票的,就凭发票报销;没发票的,可以按补助发放,但不能超过当地税务文件免税的标准,超过标准的补助部分要记入工资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