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是民生堂药店里的促销员。2009年9月24号下午2点左右,妈妈在药店里上下午班、在上班期间的3点左右。因帮民生堂药店卖起药店的阳光产品和药店的其他员工产生矛盾,其中一名员工要求妈妈把所卖阳光产品的销售记录划到其名下。妈妈没有同意。妈妈上班这几个月以来,一直不停的把自己所卖的产品记录划到其他同事的名下。而她们却从来不知满足,越发贪婪。这不平等的待遇让妈妈无法再忍受。好几次找领导反应情况,要求调班。而领导都只是象征性的安慰几句,敷衍了事,这事便一直拖着,不了了之。店里的员工因此而肆无忌惮,一次又一次向妈妈索要销售量。由于民生堂药店的阳光产品的销售量关系到妈妈和她们的工资,各自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口角。其三名员工一起和妈妈吵了起来,将她推倒在地。店中的人麻木不仁,都没有要帮助妈妈的意思。店里主管说是,员工上班时间吵架,一起开除。和店里无关。妈妈忍着剧痛拿起手机拨打了110报案。随即便被送到120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经检查,为压碎性骨折。报案时,立案结果为当事人刘玉和其产家一份,民生堂一份,还有妈妈产家各付一份责任。青山街派出所余所长信誓旦旦的向妈妈承诺,如果妈妈拿不到医药费,找他。所以进医院期间,此事暂告一段落。凭着对余所长的信任,此间住院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妈妈自付,无任何人管理、过问。随着治疗的费用不断增加,迫于经济压力,妈妈不得不出院,回家修养。到现在出院已有三个多月,却迟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费。经
法医鉴定,妈妈为九级伤残。已无正常人的工作能力,无法从事过于辛苦的工作。现在找到民生堂药店和其他当事人,却无任何反应。当时的立案的资料已经被其更改,完全不同了。无法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起诉其药店和当事人刘玉。个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妈妈是在其上班期间,在药店里受的伤,应属于工伤。所以民生堂药店应负主要责任。我想要知道,怎样子妈妈才能拿到应该属于自己的赔偿金???
法医鉴定,妈妈为九级伤残。已无正常人的工作能力,无法从事过于辛苦的工作。现在找到民生堂药店和其他当事人,却无任何反应。当时的立案的资料已经被其更改,完全不同了。无法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起诉其药店和当事人刘玉。个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妈妈是在其上班期间,在药店里受的伤,应属于工伤。所以民生堂药店应负主要责任。我想要知道,怎样子妈妈才能拿到应该属于自己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