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一中以学校规定为由强迫学生剪短发,男生一律寸头,女生头发长度不能过耳,如果有学生不剪学校不让学生进校门,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民法是我国民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一切关于民法方面的以后规定都不得与本法冲突。更不用说地方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