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分公司能否独立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能。
首先要明确的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是总分公司整体的一部分(可以近似理解为公司的一个小部门)。(拓展: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对于母公司,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
如果只有分公司指标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要求,总分公司整体纳税主体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享受该优惠。
应将公司总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指标符合规定(小微企业标准: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小微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3、税务总局2019年2月26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线访谈 〔 2019-02-26 10:50 〕中〔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的解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