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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邪恶,天理难容我的答辩词尊敬的法官,这是我的答辩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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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邪恶,天理难容
我的答辩词
尊敬的法官,这是我的答辩词。答辩的题目是“支持邪恶,天理难容”
我知道我又败了,没关系,我会按照法律程序走完全程。
首先我要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几个错误论点加以驳斥。
原告说我在装修新房时,提出的要求是“部分简单装修”。请问这个所谓的“部分简单装修”是个什么概念?老朽老矣,思想迟钝。我不懂也不理解。请原告给解释一下。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新房装修前业主一上来别的要求全不提,单单提出这种“特殊”要求?叫我说这个业主纯属是个“神经病”。坟头烧报纸糊弄鬼。除了“鬼”相信,还有那个傻X才能相信商家的这些“假话”和“屁话”。人类考虑问题用的是大“脑”。我们用“脑袋”想一想,这可是业主自己花了一百多万购置的新房啊。业主花钱找商家来装修,不要求他们保质保量,优中求优,却希奇古怪的向商家提出来“简简单单凑合凑合就得了”的要求。这还是人吗?如果是的话,他的脑袋绝对是叫驴给踢了。
原告说我以“国家标准为由”,对他的工程提出疑意。这种提法有错吗?常言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判定“是非”没有标准怎么能行?“质量标准”就是国家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赋予我们的权力。法院判案不是也得有法律条文作依据吗。(证据六,取自于网络)难道法院对这种现象不应当提倡。
原告又说“最终判被告败诉”。这点我必须要说清楚,我没有败诉。李艳苹法官判决结果是要求我进行“第三方技术鉴定”,没有定案。没有最后定案的案子能分出谁输谁赢吗?不错,在这个问题上,我和法官是有分歧的。我认为“偷工减料”属外在质量,通过“合同法”和“国家标准”完全可以定性。我的“主张”就是商家“偷工减料”。为了我的“主张”我为法庭提供了“国家标准”等材料作为证据,这些证据法官并没有提出任何疑意。我主张,我举证,我的法律义务已完结。法官为什么还要我申请“第三方技术鉴定”? 法官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再说,就是叫我鉴定,你也得把鉴定理由告诉我吧,为何要鉴定,要鉴定那些技术问题。否则,你叫我如何填写鉴定申请单。这不是强人所难吗?到目前为止,案子正处在检察院监督审理阶段,并没有完结。检察院监督审理的“受理”,说明我的理由还是充分的。所以,到目前为止,只能是说,李艳苹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并没有结果”,是个选择题。即没有支持我主张的存在“偷工减料”,但也没有否认吊顶存在着“偷工减料”。
至今我也不明白,连原告都承认装修存在严重问题,同意给重新装修,在各位法官面前 却说不明白,严重受阻。
在8号,在调解现场,听法官说话的意思是认为判决已生效,原告提出结算工程款是合理的(大意,以调解记录为准)。言外之意就是说,原告装修吊顶是不存在任何问题,吊顶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那现在的法官和李艳苹法官认定的事实就有了矛盾。李艳苹法官判决的案子也就有问题了,是个错案。这个结论是不是有点过早。在这次庭审中对旧案并没有重新审理,你怎么就知道吊顶不存在问题。所以说,你们没有权力推翻李艳苹的判决结果。只有在李法官的“要求第三方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你才可以谈你的收费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如果原告要款是合理的,那只能是说,法官和原告的思路取得了一至,就是不管是 否存什么问题,“我干活了,你就必须要给钱”。这是原告一贯的要求。作为法官,你可帮了原告大忙了,不但推翻了原告自己承认的“没有按国家标准装修。同意重新装修”的全部证词。而且还间接谴责了我在偷工减料、私改电 路上对他的指责,而所作的证据完全成为为达到自己的私利而杜撰出来的东西。问题是你们怎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我看到桥东法院有一个“证据通知书”。“证据通知书”中说“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你们支持了。你们的结论是不是由此得出?我看非也,是和桥东法院判案宗旨相违背的。
原告说我报警并扬言“有本事可以告他”。这更是无稽之谈。有理讲理,有必要斗气吗。真不知道你说的那句话是真的。我和商家装修纠纷打的有好几年了,几年来不断受到商家的骚扰,只要过年过节,从不缺席,语言绝对不友好。有一年的春节前几天,商家到我家来,我的老伴沏上茶,欢迎他来解决问题。他到我家来却辱骂了我。在这五六个小时里,他骂我“为老不尊”,他警告我“春节期间我天天到你家里来”。他提醒我“你老了,我们比你年青,你不怕”?。我承认我们老了,不能打也不能闹,是很怕事。软弱的我只能求助于红旗楼派出所。警察说“他再到你家来,你可打110”。“春节”他没有来。但,这个春节我们没有过好,提心吊胆,过的很糟心,不痛快。我们有心脏病,有严重的神经衰弱,我们是很怕,我们的精神压力非常大。一听到“杨某”心理就特别紧张。最后发展到看到杨某微信中的不良语言,我会出现“四支抽搐”现象。我们是老人了,身体又不十分好,我们受不了如此频繁的骚扰。我们希望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这个问题。由于杨晓几年来的不断骚扰,我和我的老伴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他不断地电话骚扰,语言也不友好,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我决定报警。警察说我会打电话警告他。他还和我说你放心,我们警察说话还是管用的。(有出警记录)果然骚扰电话没有了,改成登门骚扰了。我再次报警。在派出所我们互相没有见面。我和警察说,这事你们管不了,他是要钱,我是叫他解决问题并赔偿我的损失。这事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我相信警察绝对不会对他说“有本事可以告他”这么没有水平的话。
我们的“合同纠纷”,关键是要看商家的吊顶是不是存在问题。现在,请大家看一看商家在我家的“所作所为”。我相信有良知的人,从中会看出一点端倪。这是我遇到的最奇葩的一件事。施工人员一进我家就和我对着干。他们的任务有二个,一个是吊顶,另一个是做厨柜。为了赶工期,(刷房的二位师傅已经在工作)我叫他先吊顶,然后再做厨柜,他偏要反过来干。没办法我只有听他的了。做厨柜时为了打扫卫生方便,我要求他们把厨柜做到顶,他偏要给你留下一个手掌大的空间。你说我有什么辙。你再叫他给厨柜加固一下,他当成耳边风,装着没有听见。
回过头来。我不叫他干的事,他越“反其道而行之”,越干越欢。偏做出个样子叫你瞧瞧。由于是第一次装修,我非常的谨慎。我画了一张草图给了他们(证据十二)。不知道什么原因,工作中处处出错。而且,解决问题的态度又特别的恶劣。
他把饭厅圆开得太大了,我叫他改正过来,把圆缩小一点。就是这么一点合理要求,他就是不听,我行我素。最后我严厉对他说:“这是我的家,我叫你改你必须要改过来,出现问题由我负责”。话都说到这份了,就是这么“狠”的话都不起作用,最后还是他给原告打过电话,这个问题才得到解决。
我对装修要求是高的。特别是在电路布线上就可体现出来。我的电源布线是按商场样式施工的。用料、布局比较讲究,当然费用也高出许多。由于施工者不按图纸施工,不经业主同意,私自将它改成家庭样式,造成装修费用的大量浪费。
最让人难以容忍的是在房子“加垛”问题上的处理。施工者用厨房施工剩下的下 脚料就给你穷对付上了(证据十一)。四百元的费用,我当然不会同意。但是无论你怎么和他打、怎么和他闹都不起作用,最后气得我只能摔门而走。到了这种地步都没能改变他完成凑合的决心。(刷房的二个师傅在场,看到了全部,男师傅骂他“讨吃鬼”)最后,只有强烈要求原告撤换施工人员,才使凑合的“加垛”问题得到解决。
看到了吧,这样霸道不讲道理的商家怎么会和我商量着办,怎么会事事要经过我的同意。他不给你捣蛋我就烧高香了。原告常把“装修时业主在现场,都是经过他同意的”这些话挂在嘴头上,就是这些毫无证据的无赖的狡辩,也得到法官的同情和认可。原告就凭着这些诡辩在二级法院打遍天下无敌手。
商家的吊顶是否“偷工减料 ”,实物就摆在那里,是任何人抹杀不掉的。为证明所说无误,现为法庭提供证据如下:一,“国家轻钢龙骨吊顶的国家标准”(证据一)和“轻钢龙骨吊顶的结构图”。(证据二)二,“商家吊顶缺少龙骨的实物图片”。(证据四、证据五)。“正常的轻钢龙骨吊顶样式”(证据三)。通过这些证据可知,合格的吊顶应包括吊杆、主龙骨,副龙骨和边龙骨等部分。但通过证据四和五可以看出原告的吊顶没有吊杆、没有主副龙骨更没有边龙骨。只是用了一块石膏板凑合起来。用这块石膏板代替了轻钢龙骨吊顶的吊杆,主副龙骨。一旦石膏板断裂,这个吊顶会毫不留情的整个砸了下来,后果如何难以预料。
吊顶的“偷工减料”,除了这些证据作证外,原告对吊顶“偷工减料”的存在,也完全给予补刀和印证。原告说:“要是按国家标准就不是这个价格了”。(证据九,摘自桥东法院的庭审纪录)。原告和律师说:“这地方不能使用龙骨,否则会影响按灯”(证据七)。可以了吧,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论证吗?其实,问题的严重性,原告心里明明白白。所以在判决书上原告承认说:“同意重新装修,也同意放弃6400元,要求原告给付装修费3000元”。(证据八。摘自桥东法院一审判决书)。
原告在装修上自始至终毫不讲理、毫不付责任,处处存在着欺诈行为。作为长期从事装修的商家,把简简单单的造型做成一个大一个小。(证据十三)请问你们还能干什么?你们不会是蒙吃蒙喝,招摇撞骗的骗子商家吧。到了这种地步,从来也没有听到他的一句道歉。你们就这么“心安理得”。
还有让人更加气愤的事,是原告对老人的欺凌。我的老伴长期“神经衰弱”,由于几年来长期的骚扰,更加的严重。一听到“杨某”的名字,就吃不下饭,心脏就突突跳个不停,半夜也会突然惊醒。他完全打乱了我们的生活节奏。我的老伴非常的害怕,多次要求我赶紧把账给他结了,但我坚决没有同意。你们想一想一个七十多岁的大老头子,在自己的家里被一个人当面欺凌辱骂,(有录音)你是什么感觉。大家都有爹和妈,你们的爹和妈遇到这样的问题,你们的心情会平静?会容忍?所以,我和杨晓的纠纷都是单打独斗,几年来从来不敢和老伴提起,害怕剌激到老伴的神经,最后不可收什。现在,她对这次装修纠纷进展一无所知,这不是危言耸听,你可以问一下我老伴,她对这件事知道多少。
装修合同“纠纷”出现后,几年来“怪事连连”。
“纠纷”之初,我第一时间找到了12315。是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在工商局杨某说,我没有实体店,我是在给我老婆打工。工商局就以杨某没有实体店,其装修属于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不属于工商管理范畴,不给解决不了了之。(可见问询记录)到了法院,杨某又说,我有实体店,给老婆打工是被告对他的诬陷。在我提交了工商局“询问(调查)”笔录情况下,他的说法还是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写进了判决书里。为何原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却如鱼得水,游刃有余,畅游在二个执法部门之间。难以理解。
法官在判决书上说“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结论不一”所以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真是天大的笑话。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的理由站得住脚吗?这可是在法院呀。 双方各执一词。奇怪吗?不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吗?没有矛盾,双方意见一至谁会到法院打官司?无奈、困惑、愤怒、劳民伤财。法院可不是一个好玩的地方。“结论不一”更是个希奇古怪的理由了,此话出自法院法官之口,让人“匪夷所思”。法院是干什么的,法官的职责是什么,不会忘记吧。法院不就是要把结论不一的事情通过法律证据让法官将他归纳到一个正确的结论上来吗?怎么将自己工作职责都忘了呢。怎么做?这是在法院,当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拉。不会不知道吧。如何完成它,关键是“证据”“证据”“证据”。我再喊一遍还是“证据”。不知你们听到没有。这些基础知识,不应当由我这个法律门外汉来普及吧。
我经常听法官说的一句话是:“我们法官不懂装修技术”。我已公开表明了我的态度:“术业有专攻”,我给予理解和认可。但你们不能用这些话作为你不作为,推脱责任的挡箭牌。不懂技术,你不会不懂“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吧”。
杨某向执法者经常灌输,装修期间我天天在现场。所有装修都经过我的同意。装修期间都是和业主商量着干。当时的标准是“经济实惠”。协商的结果是“既要美观又不劣”。
杨某这样说都很正常,不奇怪。奇怪的是各位法官在案子还没开庭前却给予了“认同”和“同情”。经(法院)审理查明:“装修过程中,原告每天到施工现场”。二审审判长也毫不客气地质问我,你的证据是怎么得来的。我装修过几套房子了,没有龙骨,吊顶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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