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含山县七品大老爷缺失诚信 藐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县政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对老赖的信用惩戒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含山县政府藐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那么,含山县主要领导是否也当列入老赖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但现实中,掌握实权的七品官是权力最集中的地方大员,谁敢对其限高呢?
相关责任人并不是单纯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失信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涉嫌犯罪,这起非法强拆案件里,还有涉嫌纵火犯罪的事实存在,遗憾的是,自古就有典故说“只许州官fang火”。也就是说,有权有势的人可以胡作非为。
六年维权,路漫漫,耗尽了受害人的人力物理财力,但穷尽余力也要与腐败抗争,2020年6月28日终于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定行政违法,受害人胜诉。
这起先zong火,后强拆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多家网站有披露《安徽含山县纵火fen烧居民合法房产 暴力违法强拆豪夺地皮开发房地产》。
位于安徽省含山县城东门太平集126号,占地面积352.4平方米,前后面有院落的居民合法房产, 房屋有土地证、房产证手续齐全,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拆迁办当作违章建筑,用一把熊熊燃烧的烈火将房屋及室内家具、物品fen烧,然后强拆。房屋主人刘涛华奔走省城京城维权,尚未讨回分文赔偿。
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1月9日颁发的《房地产证》私字06000039号显示,房屋主人系刘涛华的丈夫方先生,三间均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是48.62、96.51、55.60平方米。
2005年12月26日,含山县国土局给方先生颁发的土地证面积为352.4平方米,用途是住宅,使用权类型是划拨。对此,刘涛华有证据证明是交过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只差发证这一步。刘涛华说,办更手续完全具备时,具办人含山县国土局时任地籍股熊之美股长说老方太抠(不送礼),卡着不给换证。
土地是因刘涛华一家返乡后无居住房屋,从含山县环峰镇鼓楼居委会居民李家手中于1994年购买的全民集体宅基地。土地出让金发票显示,1994年6月15日缴纳土地出让金2617.60元,1994年6月22日缴纳土地出让金5758元,合计8375元。
2013年底,含山县打起刘涛华这块地皮主意,勾结开发商开发房地产。趁刘涛华和丈夫在北京做生意期间对刘涛华的房屋进行放火焚烧。
放火是在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群众面对熊熊燃烧的大火不知所措,报了火警。救火车赶到救火。接着,就被推倒围墙拆毁门窗、室内物品被盗抢。
房屋的主人刘涛华说,“我们知道是县政府拆迁办和开发商放的火。多次向公安局报案查凶,公安局推说让我找县政府,县政府推说“不是我们干的,你自己要调查啊!”拒绝处理问题,问题一直拖至今日(公安局有报案卷宗)。
2014年10月10日开始,刘涛华一家不停地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但被毁家园一直得不到赔偿,纵火焚烧家园的政府官员和开发商逍遥法外。当时的含山县县长是田昕,2018年3月升为含山县县委书记,现系安徽省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铜陵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历经多场诉讼,2020年6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402号“行政判决书”,含山县人民政府败诉,败诉方法定代表人钱俊,是含山县县长。该终审判决书表示,本案中,含山县政府于2014年6月才作出案涉地块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但含山县政府于2012年7月委托含山县兴厦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委托含山县工程造价事务所对房屋装修装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房屋价格评估表和建设工程造价书并签章,未按照规定出具评估报告,估价师也仅在评估表上签章。2019年9月,含山县政府没有与方恒才协商评估机构,直接指定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案涉拟产权调换安置的两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也没有履行公示和送达的义务,导致上诉人对评估报告的复核以及鉴定等后续程序救济权利无法行使。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评估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行初6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含政秘[2019]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责令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政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方恒才户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含山县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指出的是,含山县政府藐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受害人致函含山县县委书记夏迎峰(2016年02月任马鞍山市含山县委副书记;2018年03月任马鞍山市含山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2018年04月任马鞍山市含山县委副书记、县长。现系含山县县委书记),指出含山县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2018)皖05行初03号判决书就已经被认定含山县作出的含政(2019)53号《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现含政(2019)53号《征收补偿决定》再一次被安徽省高院(2020)皖行终402号判决书认定违法并撤销,同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含山县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现省高院规定的期限已过,仍不见贵县政府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对老赖的信用惩戒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含山县政府藐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那么,含山县主要领导是否也当列入老赖呢?答案是肯定的“应当”。但现实中,掌握实权的七品官是权力最集中的地方大员,谁敢对其限高呢?
相关责任人并不是单纯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失信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涉嫌犯罪,这起非法强拆案件里,还有涉嫌纵火犯罪的事实存在,遗憾的是,自古就有典故说“只许州官fang火”。也就是说,有权有势的人可以胡作非为。
六年维权,路漫漫,耗尽了受害人的人力物理财力,但穷尽余力也要与腐败抗争,2020年6月28日终于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定行政违法,受害人胜诉。
这起先zong火,后强拆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多家网站有披露《安徽含山县纵火fen烧居民合法房产 暴力违法强拆豪夺地皮开发房地产》。
位于安徽省含山县城东门太平集126号,占地面积352.4平方米,前后面有院落的居民合法房产, 房屋有土地证、房产证手续齐全,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拆迁办当作违章建筑,用一把熊熊燃烧的烈火将房屋及室内家具、物品fen烧,然后强拆。房屋主人刘涛华奔走省城京城维权,尚未讨回分文赔偿。
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1月9日颁发的《房地产证》私字06000039号显示,房屋主人系刘涛华的丈夫方先生,三间均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是48.62、96.51、55.60平方米。
2005年12月26日,含山县国土局给方先生颁发的土地证面积为352.4平方米,用途是住宅,使用权类型是划拨。对此,刘涛华有证据证明是交过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只差发证这一步。刘涛华说,办更手续完全具备时,具办人含山县国土局时任地籍股熊之美股长说老方太抠(不送礼),卡着不给换证。
土地是因刘涛华一家返乡后无居住房屋,从含山县环峰镇鼓楼居委会居民李家手中于1994年购买的全民集体宅基地。土地出让金发票显示,1994年6月15日缴纳土地出让金2617.60元,1994年6月22日缴纳土地出让金5758元,合计8375元。
2013年底,含山县打起刘涛华这块地皮主意,勾结开发商开发房地产。趁刘涛华和丈夫在北京做生意期间对刘涛华的房屋进行放火焚烧。
放火是在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群众面对熊熊燃烧的大火不知所措,报了火警。救火车赶到救火。接着,就被推倒围墙拆毁门窗、室内物品被盗抢。
房屋的主人刘涛华说,“我们知道是县政府拆迁办和开发商放的火。多次向公安局报案查凶,公安局推说让我找县政府,县政府推说“不是我们干的,你自己要调查啊!”拒绝处理问题,问题一直拖至今日(公安局有报案卷宗)。
2014年10月10日开始,刘涛华一家不停地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但被毁家园一直得不到赔偿,纵火焚烧家园的政府官员和开发商逍遥法外。当时的含山县县长是田昕,2018年3月升为含山县县委书记,现系安徽省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铜陵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历经多场诉讼,2020年6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402号“行政判决书”,含山县人民政府败诉,败诉方法定代表人钱俊,是含山县县长。该终审判决书表示,本案中,含山县政府于2014年6月才作出案涉地块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但含山县政府于2012年7月委托含山县兴厦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委托含山县工程造价事务所对房屋装修装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房屋价格评估表和建设工程造价书并签章,未按照规定出具评估报告,估价师也仅在评估表上签章。2019年9月,含山县政府没有与方恒才协商评估机构,直接指定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案涉拟产权调换安置的两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也没有履行公示和送达的义务,导致上诉人对评估报告的复核以及鉴定等后续程序救济权利无法行使。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评估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行初6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含政秘[2019]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责令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政府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方恒才户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含山县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指出的是,含山县政府藐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受害人致函含山县县委书记夏迎峰(2016年02月任马鞍山市含山县委副书记;2018年03月任马鞍山市含山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2018年04月任马鞍山市含山县委副书记、县长。现系含山县县委书记),指出含山县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2018)皖05行初03号判决书就已经被认定含山县作出的含政(2019)53号《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现含政(2019)53号《征收补偿决定》再一次被安徽省高院(2020)皖行终402号判决书认定违法并撤销,同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含山县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现省高院规定的期限已过,仍不见贵县政府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