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裁定书案 号:(2021)鲁02执复4号被告观点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南法院提出异议,理由为:异议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申**、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执行人申**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市南法院接受委托后,依据(2019)鲁020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开立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账号为80×××36账户内存款1617123.28元。该账户项下的款项系基金财产,并非属于异议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冻结该账户侵犯了其他绝大多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80×××36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