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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高如辉,男,汉族,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求助事项:1、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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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高如辉,男,汉族,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
求助事项:
1、邓州市交警大队、队长郭永锋、杨朝友,身为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没有调查清楚,听从属于汇报意见,不用进一步调查,而划分责任,在事故中受伤的医院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护送者的证言,证人,事故中对方司机证言,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身为警察视法律而不顾,明目张胆不作为行为包庇他人,陷害他人。
2、交警大队警员刘阳,不作为,打击报复,徇私枉法,在交通事故发生2020年5月13日至7月13日内,在事故没有调查清楚,不以真实证据为主,单凭驾照早已被吊销。交警到医院急诊随便问一下,就说没找到而认定逃逸。处理期间证人、证言、证人又拿住院证明给交警,让等待电话拖延时间,不给明确的处理意见,多次电话不接,我与证人期间去交警大队找6次处理无果,我于2020年7月24日与上级领导打电话询问此事,给大队长李冰发信息后,不知为何原因,46分钟就把结果出来了,并且寄回老家也不打电话让我去拿处理结果,因他认为我到上级领导那里告状,所以给予逃逸的结果。
3、事故发生时出警的警员,失职,在交警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打电话时,伤者接电话,明确告诉他们,我在第二人民医院,手机马上没电,警察出警人员在第二人民医院是否调查?还是去急疹随便问一下就可以交差了,打我电话关机的情况下,认定我故意关机不接电话而弃车逃逸?
4、交警大队在认定逃逸时,是否调查车主的信息和拨打电话13542702960 的电话是否实名制?认定伤者驾照早被吊销为理由,对方车辆,人员无大伤害,伤者损失严重的情况下,认定弃车逃逸?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2020年7月24日,14:47分(邮政特快传递时间)收到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16:40分。在我拨打电话得知去交警大队2020年7月24日17:48分签字送达文书05372号责任书属同一责任书。
一、(1)申请人:在发生事故前一直在邓州市陶营工地施工至2020年5月13日19时,累了一天,离开工地时交接工作与包工头高印,驾车粤L1292T小轿车,回家的路上经过邓州市X032(桑陶线)林扒镇沟王营村处,前面一鄂AC42M6小轿车,靠左中线行驶,没打转向灯,当我车靠近时忽然打右转向灯,向右转弯,我当时认为鄂AC42M6驾驶人员左转弯并观察前后是否可以转弯,我为了应急躲开交通事故发生严重后果时被迫方向盘右打,造成粤L1292T车辆与路侧桥拦相碰,造成侧翻,我被困在小轿车内,从副驾驶出来一短头发50多岁男子,帮我打碎车玻璃,把我救出来。并关心问我伤势如何,随后女司机(怀孕)下车,拨打报警电话使用15671299019 ,我稍休息了一下,才让女司机的电话拨我的电话13542702960 ,手机还在车里面,我又爬出去找回电话,一看手机快没电,我问女司机报警了没,她告诉我110、120都报了,你休息下,我怕等下手机关机,马上拨打附近牧原工地包工头高印18604071712 ,并告诉他发生事故车翻了,头疼,不舒服,没多久,高印驾车辽牌,见我伤势不对,马上拉我去医院。
(2)在送我医院的路上接了一个电话救护车的(后来才知道是高印老婆拨打的),救护车还用不用,我告诉已在路上去医院了。然后接到13733106110 (交警电话)我接了,说已到第二人民医院,手机马上没电关机了,后在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检查完后,高印妻子去拿的手机充电器并陪护。而且询问医生到哪里充电(后面高印告诉我的)。
二、(1)入院证明(高印送给交警的);(2)交警拨打电话记录证明第一个电话是接通的只有36秒左右,后关机状态,交警电话13733106110 拨打记录显示是未接通8次,警察随便到医院急诊科问一下就走了,也不调查清楚,也不到值班医生询问,第二天也没到医院调查询问。车辆信息、车主、驾驶人13542702960 手机信息是否实名制,住院人(伤者)入院证,是否属同一人?
三、证明人:高印,包工头,第一到现场目标证人,接送到医院。白志霞拨打120记录,口供,送医院资料到交警、陪护人、手机充电器证明人。对方司机鄂AC42M6车主,女司机,证言和拨打120、110记录。
四、在5月31日—6月15日期间,我陪高印去交警大队提供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并记录口供资料当时的详细情况。
五、在处理期间6月15日后,多次打电话,本人去交警询问处理结果,询问笔录证明,在责任认定书没有确定期间,伤势没有了解清楚对方车辆早已处理(放行)是否符合交通处理的程序,是否不作为?
六、处理交通事故人逃逸科刘阳18211829399 ,在询问期拨打电话是通的,在询问处理进展时不接电话20余次,2020年7月1日10:32分呼入1分27秒后,呼出1分17秒,7月13日8分56秒后至收到责任认定书都不接电话。只为我电话关机未接通而负逃逸责任。他身为警察不接电话是否知法犯法,定什么罪?
七、在复核期间,我刚从支队出来时郭永峰相遇,怀疑他们与支队领导勾结,郭永峰队长通话录音,刘阳通话录音,和身为警察推来推去,让群众受害者到处跑,推卸责任,证言、证人证据真实的情况下,还不纠正错误,让受害人到处跑。
八、综上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本交通事故中,对方车辆鄂AC42M6女司机驾驶(怀孕)在驾车时识别和经验欠佳:(1)转弯让直行;(2)转弯观察;(3)压左车道中线,急打右转向不超三秒立即右转,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申请人(无驾驶证占主要责任),应以交警依法合理定责定罪,为躲避他人车辆造成自己车侧翻受伤。在伤者送往医院时明确告诉13733106110 接电话的民警,去邓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机马上没电,后多次提供医院证明、证人证言,证人证实和医院急诊科值班人员的了解,交警问一下就走了,没有进一步调查了解,申请不认为弃车肇事逃逸,请上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给予案件的实事、证据、证言、现场,给予相关法律规定,撤销“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381202000005372号,依据实事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应承担的责任,撤销违法处理通知书,编号411381690725476的处理通知书,并追究处理案件的相关领导、警员的不作为。给予处理案件拖延造成车辆雨浸泡的损失,给予答复。
后面附证言、证据复印件联系方式13542702960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9-11 22:42回复
    责任,处罚,是我应该承担的,我一切承担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9-1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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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是,弃车逃逸罪不属于,这个黑锅不能背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9-1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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