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的愚蠢的捏造歪曲和愚蠢的以讹传讹
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及作品名称,是1960年5月20日经沈阳军区政治部审稿、编辑、出板《文艺创作选集》第一辑第35页上公开发表的;原诗歌(词)是:
“日落西山红霞飞,战士打靶把营归。胸前红花映彩霞,清脆歌声满天飞。”
当初的始作俑者,不自量而自欺欺人的为显示自己水平高,愚蠢的捏造、歪曲为打靶归来“枪声满天飞”——是其“修改”了“有悖于常识”的“地方”——即“修改”为“歌声满天飞”,这是对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的诽谤!
诽谤的法定解释就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表面老实、内心虚伪的人,不仅是一时一事的虚伪,必然还有其它连带的虚伪之处——其“正准备为全军文艺汇演创作一首歌曲,偶然在一年前(1959年)的刊物上瞥见一首4句小诗”?
(1)《打靶归来》诗歌(词)及作品名称,是1960年5月20日经沈阳军区政治部审稿、编辑、出板《文艺创作选集》第一辑第35页上首次公开发表的,不可能“在一年前(1959年)的刊物上瞥见一首4句小诗”,这也是捏造虚假的事实;
(2))《打靶归来》既然是“1960年写成的一首军旅歌曲”,事实是参加了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获一等奖;但却说谎——“正准备为全军文艺汇演创作一首歌曲”,这也是捏造虚假的事实,因为1960年根本没有“全军文艺汇演”,事实是1959年和1964年有全军文艺汇演,《打靶归来》歌曲更没有在“全军文艺汇演获一等奖”——为什么捏造这些虚假的事实呢?
当年,沈阳军区政治部下属有关单位对这些虚假的事情,提出过批评,后来还是有人以讹传讹,当初始作俑者把原创诗歌(词)是打靶归来“歌声满天飞”,恶意捏造、歪曲为“枪声满天飞”;更有人煞有介事地以讹传讹——“遂将就着对小诗进行了研究、修改了有悖于“常识”的地方——更进一步以讹传讹——“打靶时会有清脆枪声,可是归来就不能再乱放枪了吧?”——他们就是这样罔顾事实、恶意捏造、歪曲《打靶归来》诗歌(词)“枪声满天飞”、“乱放枪”、“有悖于常识”等诽谤、贬损之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他们愚蠢的捏造歪曲和愚蠢的以讹传讹,还在于沈阳军区政治部在发表《打靶归来》这期《文艺创作选集》的《编后话》中说:“这些作品,生动具体地描写了部队中丰富多彩的战斗生活,和战士们对祖国、对人民无比热爱的感情。……我们将继续通过部队文艺作品的精选和不定期的出版……”难道大军区政治部精选、审稿、编稿、出版的《打靶归来》是“枪声满天飞”、“乱放枪”、“有悖于常识”的作品吗?所以,这也是对作品的精选审稿者、编辑者、出版者大军区政治部的贬损和污蔑。究竟是谁“有悖于常识”呢?是捏造这些虚假事实者和以讹传讹者有悖于常识!
1960年公开发表的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及作品名称,是1960年被使用、被署名,被参加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获个一等奖(词曲不是专业作者、是作业余作者、业余作品一等奖)。
当年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孙慎总结《群众业余歌曲创作新收获》文章引证了《打靶归来》原诗歌(词):第三句是“胸前红花映彩霞”。他说:“《打靶归来》描写的虽然只是人民解放军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极平常的片断”,“却通过这个生活片断的描写,相当集中地揭示了人民解放军战士在任何时候都是生气勃勃的那种精神面貌。”(见《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集》1961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1页)
1961年北京第一版《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集》第14页、1961年第1期《解放军歌曲.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专号》第2页、1961年第1期《歌曲》月刊即《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专号》第14页上发表的《打靶归来》歌曲第三句都是“胸前红花映彩霞”!
以讹传讹者明知上述“胸前红花映彩霞”这个事实,却故意以网络欺凌文章捏造全军“汇演在即,时间紧迫,无暇新作,遂将就着对小诗进行了研究、修改了有悖于“常识”的地方”——(1960年)“即把“胸前红花”改成“风展红旗”。还进一步捏造“因为例行的打靶归来胸前是不会带红花的,又不是凯旋归来?而“风展红旗”场面就壮观多了。又把“清脆的枪声”改成“愉快的歌声”。”——被投诉人为什么样无中生有、无理取闹、唬鬼瞒神地捏造虚假事实和以讹传讹呢?
他们为了达到恶意需要的目的或结果是——“如此翻新一改”——“或许这就是传说中的化腐朽为神奇?牛宝源的小诗硕果仅存“三句半了!”他们指名道姓的捏造、歪曲、诽谤,就这样利令智昏地将《打靶归来》原诗歌(词),贬损为“腐朽”、“牛宝源的小诗硕果仅存三句半”——这就足以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们出于对“牛宝源的小诗硕果仅存三句半”和“腐朽”的贬损、污蔑,不仅是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还在于对原创作者降低低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
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指出“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诽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司法解释是:“(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因为故意捏造、歪曲、贬损作品又不只是针对作品,而且明显地指名道姓损害作者的人格和声誉,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及作品名称,是1960年5月20日经沈阳军区政治部审稿、编辑、出板《文艺创作选集》第一辑第35页上公开发表的;原诗歌(词)是:
“日落西山红霞飞,战士打靶把营归。胸前红花映彩霞,清脆歌声满天飞。”
当初的始作俑者,不自量而自欺欺人的为显示自己水平高,愚蠢的捏造、歪曲为打靶归来“枪声满天飞”——是其“修改”了“有悖于常识”的“地方”——即“修改”为“歌声满天飞”,这是对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的诽谤!
诽谤的法定解释就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表面老实、内心虚伪的人,不仅是一时一事的虚伪,必然还有其它连带的虚伪之处——其“正准备为全军文艺汇演创作一首歌曲,偶然在一年前(1959年)的刊物上瞥见一首4句小诗”?
(1)《打靶归来》诗歌(词)及作品名称,是1960年5月20日经沈阳军区政治部审稿、编辑、出板《文艺创作选集》第一辑第35页上首次公开发表的,不可能“在一年前(1959年)的刊物上瞥见一首4句小诗”,这也是捏造虚假的事实;
(2))《打靶归来》既然是“1960年写成的一首军旅歌曲”,事实是参加了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获一等奖;但却说谎——“正准备为全军文艺汇演创作一首歌曲”,这也是捏造虚假的事实,因为1960年根本没有“全军文艺汇演”,事实是1959年和1964年有全军文艺汇演,《打靶归来》歌曲更没有在“全军文艺汇演获一等奖”——为什么捏造这些虚假的事实呢?
当年,沈阳军区政治部下属有关单位对这些虚假的事情,提出过批评,后来还是有人以讹传讹,当初始作俑者把原创诗歌(词)是打靶归来“歌声满天飞”,恶意捏造、歪曲为“枪声满天飞”;更有人煞有介事地以讹传讹——“遂将就着对小诗进行了研究、修改了有悖于“常识”的地方——更进一步以讹传讹——“打靶时会有清脆枪声,可是归来就不能再乱放枪了吧?”——他们就是这样罔顾事实、恶意捏造、歪曲《打靶归来》诗歌(词)“枪声满天飞”、“乱放枪”、“有悖于常识”等诽谤、贬损之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他们愚蠢的捏造歪曲和愚蠢的以讹传讹,还在于沈阳军区政治部在发表《打靶归来》这期《文艺创作选集》的《编后话》中说:“这些作品,生动具体地描写了部队中丰富多彩的战斗生活,和战士们对祖国、对人民无比热爱的感情。……我们将继续通过部队文艺作品的精选和不定期的出版……”难道大军区政治部精选、审稿、编稿、出版的《打靶归来》是“枪声满天飞”、“乱放枪”、“有悖于常识”的作品吗?所以,这也是对作品的精选审稿者、编辑者、出版者大军区政治部的贬损和污蔑。究竟是谁“有悖于常识”呢?是捏造这些虚假事实者和以讹传讹者有悖于常识!
1960年公开发表的原创《打靶归来》诗歌(词)及作品名称,是1960年被使用、被署名,被参加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获个一等奖(词曲不是专业作者、是作业余作者、业余作品一等奖)。
当年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孙慎总结《群众业余歌曲创作新收获》文章引证了《打靶归来》原诗歌(词):第三句是“胸前红花映彩霞”。他说:“《打靶归来》描写的虽然只是人民解放军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极平常的片断”,“却通过这个生活片断的描写,相当集中地揭示了人民解放军战士在任何时候都是生气勃勃的那种精神面貌。”(见《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集》1961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1页)
1961年北京第一版《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集》第14页、1961年第1期《解放军歌曲.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专号》第2页、1961年第1期《歌曲》月刊即《全国业余歌曲创作比赛得奖歌曲专号》第14页上发表的《打靶归来》歌曲第三句都是“胸前红花映彩霞”!
以讹传讹者明知上述“胸前红花映彩霞”这个事实,却故意以网络欺凌文章捏造全军“汇演在即,时间紧迫,无暇新作,遂将就着对小诗进行了研究、修改了有悖于“常识”的地方”——(1960年)“即把“胸前红花”改成“风展红旗”。还进一步捏造“因为例行的打靶归来胸前是不会带红花的,又不是凯旋归来?而“风展红旗”场面就壮观多了。又把“清脆的枪声”改成“愉快的歌声”。”——被投诉人为什么样无中生有、无理取闹、唬鬼瞒神地捏造虚假事实和以讹传讹呢?
他们为了达到恶意需要的目的或结果是——“如此翻新一改”——“或许这就是传说中的化腐朽为神奇?牛宝源的小诗硕果仅存“三句半了!”他们指名道姓的捏造、歪曲、诽谤,就这样利令智昏地将《打靶归来》原诗歌(词),贬损为“腐朽”、“牛宝源的小诗硕果仅存三句半”——这就足以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们出于对“牛宝源的小诗硕果仅存三句半”和“腐朽”的贬损、污蔑,不仅是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还在于对原创作者降低低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
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指出“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诽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司法解释是:“(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因为故意捏造、歪曲、贬损作品又不只是针对作品,而且明显地指名道姓损害作者的人格和声誉,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