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0日06时许,肇事者庄某存驾驶鲁D3C8XX号机动三轮车沿山亭区城头镇吴时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吴时村路口处(青年路—吴庄)时,与由路西路口向左转弯的受害者李怀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庄某存在现场停留并且通过后视镜观察现场,并没有下车施救,反而驾车继续逃逸,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山亭区城头镇110到达现场后拨打120,受害者李怀献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经过周边的监控录像才发现庄建存的肇事逃逸,由于肇事者庄某存的逃逸而直接导致受害者李怀献的身亡。
2020年8月6日山亭区检察院收到交警大队事故科提交的案件,8月10日受害者李怀献家属,认为案件很多事实与证据不足,特地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递交检察院,申请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当时负责案件的是检察院马科长(马钦岭)他在了解情况后,让家属准备书面材料进行申诉,家属准备了三份书面材料,递交了山亭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马钦岭那里,他当时回复,要去申请及调查,我们家属回家,等待消息,8月24日也就是案件退回的第14天,家属上午去检察院见工作人员马钦岭,以开会为借口不见家属,当天下午家属再次去检察院,收到了办案人员马钦岭的电话,电话里马钦岭承诺,案件已经退回公安机关重新审查,2020年8月28日检察院办案人员马钦岭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情况,目前又把案件提交了检察院,2020年9月8日家属去检查院询问案件退回一事,并且申请看一下退回案件的相关材料,被检察院办案人员马钦岭拒绝,理由是,案件并没有退回公安机关,只是卷宗退回了,并且补充了相关材料,2020年9月8日我们后来去山亭区公安机关周局长处核实情况,山亭区公安机关周局长表示,对于此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收到检察院退回的任何案件及卷宗,检察院只是让公安机关补充材料而已,后又经过,周局长打电话给山亭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确认,回复在8月24日根本没有接到山亭区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及卷宗,只是让补充材料一事
综述,检察院办案人员马钦岭,在退回案件一事,存在欺骗老百姓,不作为,利用自己的办案权利包庇犯罪,纵容犯罪,马钦岭性质十分恶劣他有什么权利不退回案件?8月24日至9月10日17天,耽误了这么长时间,我们家属要求追究处分办案人员马钦岭,9.9号受害者家属到检查院见到检查院院长答应9.9给我们退回事故科,9.10给我们回复,现在不但不回复,也让保安阻止见马钦岭,马钦岭以回家为由开车走了,这是什么检查科长这是为人民服务吗??这是胡作为,包庇罪犯,执法犯法,他的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恳求政府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复...
2020年8月6日山亭区检察院收到交警大队事故科提交的案件,8月10日受害者李怀献家属,认为案件很多事实与证据不足,特地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递交检察院,申请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当时负责案件的是检察院马科长(马钦岭)他在了解情况后,让家属准备书面材料进行申诉,家属准备了三份书面材料,递交了山亭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马钦岭那里,他当时回复,要去申请及调查,我们家属回家,等待消息,8月24日也就是案件退回的第14天,家属上午去检察院见工作人员马钦岭,以开会为借口不见家属,当天下午家属再次去检察院,收到了办案人员马钦岭的电话,电话里马钦岭承诺,案件已经退回公安机关重新审查,2020年8月28日检察院办案人员马钦岭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情况,目前又把案件提交了检察院,2020年9月8日家属去检查院询问案件退回一事,并且申请看一下退回案件的相关材料,被检察院办案人员马钦岭拒绝,理由是,案件并没有退回公安机关,只是卷宗退回了,并且补充了相关材料,2020年9月8日我们后来去山亭区公安机关周局长处核实情况,山亭区公安机关周局长表示,对于此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收到检察院退回的任何案件及卷宗,检察院只是让公安机关补充材料而已,后又经过,周局长打电话给山亭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确认,回复在8月24日根本没有接到山亭区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及卷宗,只是让补充材料一事
综述,检察院办案人员马钦岭,在退回案件一事,存在欺骗老百姓,不作为,利用自己的办案权利包庇犯罪,纵容犯罪,马钦岭性质十分恶劣他有什么权利不退回案件?8月24日至9月10日17天,耽误了这么长时间,我们家属要求追究处分办案人员马钦岭,9.9号受害者家属到检查院见到检查院院长答应9.9给我们退回事故科,9.10给我们回复,现在不但不回复,也让保安阻止见马钦岭,马钦岭以回家为由开车走了,这是什么检查科长这是为人民服务吗??这是胡作为,包庇罪犯,执法犯法,他的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恳求政府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