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吧 关注:16,802贴子:98,075
  • 0回复贴,共1

巨野政府强征强买 老百姓维权之路路在何方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巨野县人民政府强征百姓土地强买百姓房屋
  (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
  我们家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巨野县人民政府却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在巨野县下达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载明我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因是集体土地下调为90%,该项目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但也证明了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
  (二)巨野县人民政府私自指定无资质评估机构,且其没有入户查勘,私自对我家的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定价,实属强征强买。
  1、我作为本案被征收人从未参与过协商,评估机构并非是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的,而是巨野县人民政府事先内定的,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所谓的协商签字单是复印件,且有几十处签名是重复的,本人提出多处异议,没有记载协商选择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情况(协商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总数、主持人、现场有无签到等内容),巨野县人民政府单方选择的菏泽开发区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本不在菏泽市住建局公示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录中。同时,本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一(巨野县人民政府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行初297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十一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评估机构选定公证书、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式各一份)、证据二(巨野县人民政府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行初166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六评估机构选定公告、被征收户协商签字、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式各一份),
  
  
  
  
  
  
  
  
  
  
  
  
  
  
  
  
  
  证明巨野县人民政府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行初297号案件中提供证据用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而巨野县人民政府在本案((2017)鲁17行初231号)和(2019)鲁17行初166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证明案涉征收地块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是通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的。显然,巨野县人民政府自己提供的证据都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案涉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合法,恰恰证明案涉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是违法的。
  2、对于入户勘察的问题。博信评估公司的人员并没有入户勘察,也更未在上述时间内入户勘察,我们要求政府提供博信评估公司实际入户勘察的勘察表、勘察记录等材料,但政府对此没有任何的解释,也没有提供入户勘察记录等材料,另外,根据政府提交的分户初评结果的公示、汇总表、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公司入户勘察的时间是2017年5月12日-18日共计7天的时间,接着2017年5月19日便公示包括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其中本人的相关数据取自2017年2月13日政府相关部门入户测量的结果)以及补偿金额等内容的汇总表,在汇总表公示异议期内,2017年5月23日评估公司便出具了所有的评估报告。根据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的时间节点,根据本不具备合理性,更能印证入户测量是在评估机构选择之前进行的,并且在汇总表异议期内作出评估报告,显然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结合下面证据: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三(房屋现场勘测记录表两份),第一份记录表是2017年1月14日,相关部门对孔德朴、冯凤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时作的记录表,该记录表中有孔德朴、冯凤的签字确认;第二份记录表是2017年2月13日,相关部门对孔令柱、孔祥友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时作的记录表,该记录表中有孔令柱、孔祥友的签字确认;本人再向贵院提交三份:第一份记录表是2017年1月13日,相关部门对郑作仲、郑善行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时作的记录表,该记录表中有郑作仲、郑善行的签字确认;第二份记录表是2017年1月14日,相关部门对曹桂星、曹根环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时作的记录表,该记录表中有曹桂星、曹根环的签字确认;第三份记录表是2017年1月16日,相关部门对孔福建、沈彩英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时作的记录表,该记录表中有孔福建、沈彩英的签字确认。
  
  
  
  
  
  该五份记录表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实际入户勘测的时间是2017年1月-2月期间,而并非政府举证证明的2017年5月份。结合2017年4月27日才通知选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证据可以证实,入户勘测的时间远远早于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进一步证明巨野县人民政府入户勘测及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严重违法,上述内容均是严重影响我们的实体权利的问题。
  二、两级法院涉嫌为政府庇护
  (一)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实属强征强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政府指定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显示对本人的房屋补偿价值为650元/㎡-700元/㎡,而我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已近4000元/㎡,显然,他们对我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明显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而原审(菏泽)法院却断章取义、偷换概念,以“安置房屋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来认定补偿标准合理。“安置房屋价格”是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调换后,所选房屋面积大于应调换的房屋面积时,被征收人应对房屋差额面积补足的房屋价格,该价格明显不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此,对于本人提出的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入户查勘、装修补偿标准及违章建筑认定等问题,本人在本案原审庭审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且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也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而二审法院对本人提交的证据只字未提,未做任何的论证,直接认定本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足以推翻本案查明的事实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且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征收我们土地房屋的依据。
  《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征收的依据。首先,我家及其他被征收片区的土地均为农村集体土地,而巨野县人民政府征收所依据的是《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征收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其征收不应适用《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但是,本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已经按照原审法院的要求提出了本人认为不合法的条款及理由,而原审法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合法性的论证也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与本人提出的异议没有关联性。比如:(1)对于《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价值的补偿,显然这种补偿方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补偿的范围,并不包含对宅基地的补偿。既然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那么房屋所占的土地是国有的,根本不存在对土地进行补偿的情形。《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之所以对土地有相应的补偿,是因为本案所涉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并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仅将附属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而并非是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分为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进行分别评估。显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上位法冲突,不具备合法性。原审法院一直回避涉案土地性质,将“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价值的补偿”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混为一谈。(2)《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安置房价格定为2250元/平方米,这远远大于对本人房屋的估价600-700元/平方米)的确定,上位法中并没有规定,该条款规定的价格明显加重被征收人的经济负担,大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具备合法性。《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将房屋证件齐全的与不齐全的区别对待,证件不齐全的仅仅按照宅基地面积的80%确定。首先,对于房屋证件的问题,涉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基本都是证件不齐全的,证件是否齐全的原因不在于被征收人,而且相关办理证件部门没有给办理,上述条款将这种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要求被征收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按照按照宅基地面积的80%确定的标准没有上位法的授权,并且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具备合法性。(3)《巨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将被征收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室内外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补偿、迁移费,按确定的安置面积或2011年航拍及房屋普查资料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偿,首先,200元/㎡包干形式补偿,会损害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论证说被征收房屋实际的装修绝大多数都达不到200元/㎡的标准,这只是原审法院主观猜测,并非客观事实,有些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远远高于200元/㎡,该条款明显损害了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具备合法性。另外,该条款将2011年航拍确认的建筑面积作为认定房屋补偿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上位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而原审法院却对“违章建筑”进行论证,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房屋建造的审批等手续是否合法,而不是以房屋建造的时间来确定,而上述条款就是将2011年航拍之后建造的房屋都认定为违章建筑,该条款显然也不具备合法性。二审法院对于本人提出的上述条款也没有论证,直接认定“经审查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异议的条款,并未发现与上位法相冲突,也未发现该规范性文件存有违法之处”,显然是不正确的。
  三、呼吁公平正义
  目前,我们的维权还在继续,最高人民法院已予以立案审理,(2020)最高法行申9247号,希望其伸张正义,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也呼吁各界人民予以关注,帮助和支持,先谢谢大家了。大家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邮箱:klz_0208@163.com微信:klz8102.


IP属地:山东1楼2020-08-25 09: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