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都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资质借用具有以下特点:
1、关联方不具备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它的主要资质是有缺陷的。资质是建筑企业实施建筑工程的能力,也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明确禁止不合格或不合格的民事主体承接建设项目。然而,一些民事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以他人的名义承接项目,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2、附属建筑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要资质是合法的。因此,形成了关联方和关联方之间的需求。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共同规避法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禁令。
3、关联方应向关联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以管理费和合同费的形式表示。但是,合格的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任何管理义务。它所做的是与关联方合作承担项目,而不承担任何项目建设管理、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
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主体之间没有产权关系;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应当分别进行独立核算;不存在法律人员的调动、任免、聘用、社会保险等关系。
5、关联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自负盈亏,这表明关联方在与关联方的关系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关联方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当,不存在隶属关系。关联方是实体义务的执行者和权利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关联方仅在形式上拥有相关权利,不直接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资质借用具有以下特点:
1、关联方不具备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它的主要资质是有缺陷的。资质是建筑企业实施建筑工程的能力,也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明确禁止不合格或不合格的民事主体承接建设项目。然而,一些民事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以他人的名义承接项目,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2、附属建筑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要资质是合法的。因此,形成了关联方和关联方之间的需求。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共同规避法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禁令。
3、关联方应向关联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以管理费和合同费的形式表示。但是,合格的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任何管理义务。它所做的是与关联方合作承担项目,而不承担任何项目建设管理、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
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主体之间没有产权关系;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应当分别进行独立核算;不存在法律人员的调动、任免、聘用、社会保险等关系。
5、关联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自负盈亏,这表明关联方在与关联方的关系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关联方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当,不存在隶属关系。关联方是实体义务的执行者和权利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关联方仅在形式上拥有相关权利,不直接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