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 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 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七条 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 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 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七条 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