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有2019年-2020年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三份裁判文书:
曾贵生、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aefe322b1624bcd9134ab340046f36b
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6f3b6c2ab524cfe8daaab9900385dc7
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72dd155e9684aa69369ab9900385d26
一审判决书摘录——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被告詹国强、曾贵生、曾进财因承包黎川县土方工程需前期投资,提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息按2%计息。当时原告没有对外进行投资正好有剩余资金便答应三被告的借款要求并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三被告300万元。三被告当即出具借据一张。原以为被告土方工程完工后会尽快还款。谁知借款后被告一直以工程款未结到为由没能归还本息分文,现得知被告工程款结到后各自占用但就是不归还。故特依法提起诉讼。
詹国强、曾贵生、曾进财辩称,首先,承包黎川土方工程是我们三人及原告和康启国合伙承包的,该笔借款是五合伙人共同向原告借取的用于黎川土方工程,为此,要求法院追加康启国为本案被告。现原告起诉我们三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笔借款就原、被告和康启国五人共同偿还。康启国未作答辩。
(中略)
通过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五人一起合伙承包黎川土方工程、黎川龙头寨水库工程、黎川县华山垦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口头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其中曾进财负责黎川土方工程,曾贵生、康启国负责黎川龙头寨水库工程,詹国强负责黎川县华山垦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曾招才未参与管理。2013年9月14日,因黎川土方工程项目前期投资资金不足,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曾招才几人商量怎么筹款,最后一致协商由曾招才出面去借款,为此,曾招才个人筹集了300万元并将这笔款项转入到曾贵生的银行账户,当日,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作为借款人向曾招才出具了该300万元的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曾招财(黎川土方工程投资用)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过后不久,曾贵生告诉了康启国因黎川土方工程资金不足向曾招才借款300万元一事。康启国也认可此事。2014年2月15日,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四人协商,在黎川土方工程项目上给付30万元利息到曾招才,曾招才也在当日收到这30万元。黎川土方工程是2013年开工,2015年完工,五合伙人至今仍未对该工程进行合伙结算。
本院认为,因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五人一起合伙承包黎川土方工程、黎川龙头寨水库工程、黎川县华山垦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口头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在黎川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候,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共同商量,由曾招才出面筹款解决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曾招才筹集300万元给了曾贵生,并由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据给曾招才,虽当时康启国未在场,事后也未在该借据上补签名,但事后,康启国知晓并认可此事。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笔借款为合伙人因合伙事项对外的民间借贷,由于曾招才是出借人,又是合伙人,因此,曾招才应承担该笔合伙债务五分之一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由于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规定,但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在合伙项目上于2014年2月15日向曾招才支付了30万元利息,故2014年2月15日前的利息,合伙人已经支付完毕,利息起算点应从2014年2月15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法条略)规定,判决如下:一、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曾招才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4%计算;二、驳回曾招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520元,由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承担48416元,曾招才承担12104元。
案中被告之一康启国,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乐安县。有可能与8月8日7点在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被曾春亮杀害的死者康某(其小女儿康乐莹微博称其年龄为63岁,可能为虚岁)为同一人。
康乐莹微博——“路上我一直想:到底是怎样的人会如此歹毒,我的外甥才七岁啊,我母亲还未满60岁,父亲刚63岁。”
https://weibo.com/1985917643/JfCgG2XDY
乐安吧曾转发的一篇报道
《曾招才:从农家“穷小子”到商界“弄潮儿”》2014-01-02抚州日报
https://tieba.baidu.com/p/2804437257
年过半百的曾招才出生于乐安县龚坊镇濂坑村孔溪村小组
曾贵生、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aefe322b1624bcd9134ab340046f36b
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6f3b6c2ab524cfe8daaab9900385dc7
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72dd155e9684aa69369ab9900385d26
一审判决书摘录——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被告詹国强、曾贵生、曾进财因承包黎川县土方工程需前期投资,提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息按2%计息。当时原告没有对外进行投资正好有剩余资金便答应三被告的借款要求并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三被告300万元。三被告当即出具借据一张。原以为被告土方工程完工后会尽快还款。谁知借款后被告一直以工程款未结到为由没能归还本息分文,现得知被告工程款结到后各自占用但就是不归还。故特依法提起诉讼。
詹国强、曾贵生、曾进财辩称,首先,承包黎川土方工程是我们三人及原告和康启国合伙承包的,该笔借款是五合伙人共同向原告借取的用于黎川土方工程,为此,要求法院追加康启国为本案被告。现原告起诉我们三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笔借款就原、被告和康启国五人共同偿还。康启国未作答辩。
(中略)
通过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五人一起合伙承包黎川土方工程、黎川龙头寨水库工程、黎川县华山垦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口头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其中曾进财负责黎川土方工程,曾贵生、康启国负责黎川龙头寨水库工程,詹国强负责黎川县华山垦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曾招才未参与管理。2013年9月14日,因黎川土方工程项目前期投资资金不足,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曾招才几人商量怎么筹款,最后一致协商由曾招才出面去借款,为此,曾招才个人筹集了300万元并将这笔款项转入到曾贵生的银行账户,当日,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作为借款人向曾招才出具了该300万元的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曾招财(黎川土方工程投资用)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过后不久,曾贵生告诉了康启国因黎川土方工程资金不足向曾招才借款300万元一事。康启国也认可此事。2014年2月15日,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四人协商,在黎川土方工程项目上给付30万元利息到曾招才,曾招才也在当日收到这30万元。黎川土方工程是2013年开工,2015年完工,五合伙人至今仍未对该工程进行合伙结算。
本院认为,因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五人一起合伙承包黎川土方工程、黎川龙头寨水库工程、黎川县华山垦殖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口头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在黎川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候,曾招才与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共同商量,由曾招才出面筹款解决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曾招才筹集300万元给了曾贵生,并由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据给曾招才,虽当时康启国未在场,事后也未在该借据上补签名,但事后,康启国知晓并认可此事。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笔借款为合伙人因合伙事项对外的民间借贷,由于曾招才是出借人,又是合伙人,因此,曾招才应承担该笔合伙债务五分之一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由于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规定,但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在合伙项目上于2014年2月15日向曾招才支付了30万元利息,故2014年2月15日前的利息,合伙人已经支付完毕,利息起算点应从2014年2月15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法条略)规定,判决如下:一、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曾招才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24%计算;二、驳回曾招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520元,由曾贵生、詹国强、曾进财、康启国承担48416元,曾招才承担12104元。
案中被告之一康启国,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乐安县。有可能与8月8日7点在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被曾春亮杀害的死者康某(其小女儿康乐莹微博称其年龄为63岁,可能为虚岁)为同一人。
康乐莹微博——“路上我一直想:到底是怎样的人会如此歹毒,我的外甥才七岁啊,我母亲还未满60岁,父亲刚63岁。”
https://weibo.com/1985917643/JfCgG2XDY
乐安吧曾转发的一篇报道
《曾招才:从农家“穷小子”到商界“弄潮儿”》2014-01-02抚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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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半百的曾招才出生于乐安县龚坊镇濂坑村孔溪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