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蒲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蒲某出院休养期间,保险公司和张某多次上门协商解决,并最终签订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今后无涉。协议签订后第5天,保险公司就将4.5万元赔偿款打给蒲某。2018年3月, 蒲某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再次出院后紧接着做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4月1日,经有关专业人士测算,蒲某依法应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约10万元。由于赔偿相差悬殊, 蒲某要求增加,但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协议已履行完平,不能再反悔。
1.本案纠纷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保险公司与蒲某签订的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3.蒲某可以反悔吗? 如果可以,最晚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为什么?
1.本案纠纷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保险公司与蒲某签订的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3.蒲某可以反悔吗? 如果可以,最晚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