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代绝户之家的继承问题
《大清律》对于无男嗣家庭的遗产继承主要有三条规定:
1、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依服制递降至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2、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律议立。
3、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按这些法律规定,无男嗣家庭的遗产继承顺序,首先是公开立嗣的同族继子,其次是赘婿或女儿,再其次才是充公。儒家讲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五服制度。在男性宗族内部,血缘关系越近,服丧的等级越高,义务越重,反过来在继承遗产方面的优先权也越大。所以,《大清律》才规定是“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依服制递降至缌麻”。缌麻之内的同族之侄,一旦由族长主持过继,在继承权上比亲女儿优先。而缌麻之外,就只能算远房或同姓,相对于亲女儿并无优先权。按《红楼梦》中所写“这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也就是说,林如海没有缌麻之内的同族之侄,仅有远房亲戚而已。这种情况属于“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遗产当然应由林黛玉全部继承。由此可见,林黛玉并不是被古代法律剥夺了继承权,而是她本来就是“一无所有”,林如海根本没有留给她多少遗产可继承!至于充公一说,林黛玉死了,林如海剩下的那一点点残渣剩饭倒是可以充公的,倒是官府看不看得上的,还是问题!
《大清律》对于无男嗣家庭的遗产继承主要有三条规定:
1、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依服制递降至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2、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律议立。
3、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按这些法律规定,无男嗣家庭的遗产继承顺序,首先是公开立嗣的同族继子,其次是赘婿或女儿,再其次才是充公。儒家讲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五服制度。在男性宗族内部,血缘关系越近,服丧的等级越高,义务越重,反过来在继承遗产方面的优先权也越大。所以,《大清律》才规定是“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依服制递降至缌麻”。缌麻之内的同族之侄,一旦由族长主持过继,在继承权上比亲女儿优先。而缌麻之外,就只能算远房或同姓,相对于亲女儿并无优先权。按《红楼梦》中所写“这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也就是说,林如海没有缌麻之内的同族之侄,仅有远房亲戚而已。这种情况属于“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遗产当然应由林黛玉全部继承。由此可见,林黛玉并不是被古代法律剥夺了继承权,而是她本来就是“一无所有”,林如海根本没有留给她多少遗产可继承!至于充公一说,林黛玉死了,林如海剩下的那一点点残渣剩饭倒是可以充公的,倒是官府看不看得上的,还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