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下发重要通知!
周口晚报 今天
7月22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和指导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食安办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了解,该《规范》对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分工、分类指导、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加工制作和应急处置等进行明确规范。
■ 举办者和承办者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责
《方案》要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坚持政府统筹管理、谁举办谁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鼓励和支持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
对于农村聚餐的定义、承办者、聚餐厨师等,《规范》中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是指已符合相应要求,为农村集体聚餐担当食物加工制作的厨师。
■ 就餐人数超过100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现场指导
《规范》指出,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向村(居)委会报告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101人至200人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报备,乡镇(街道)政府通知驻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在201人以上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组织进行现场指导。
在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方面,《规范》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帮厨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同时,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以及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周口晚报 今天
7月22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和指导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食安办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了解,该《规范》对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分工、分类指导、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加工制作和应急处置等进行明确规范。
■ 举办者和承办者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责
《方案》要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坚持政府统筹管理、谁举办谁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鼓励和支持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
对于农村聚餐的定义、承办者、聚餐厨师等,《规范》中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是指已符合相应要求,为农村集体聚餐担当食物加工制作的厨师。
■ 就餐人数超过100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现场指导
《规范》指出,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向村(居)委会报告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101人至200人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报备,乡镇(街道)政府通知驻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在201人以上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组织进行现场指导。
在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方面,《规范》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帮厨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同时,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以及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