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农村部 进口登记证
宠物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方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农业部2014年第2号)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所需申请材料:
(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 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宠物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方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农业部2014年第2号)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所需申请材料:
(一)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 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