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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开车来旅游在鸡公山风景区玩过了开车准备回家却被停车场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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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开车来旅游在鸡公山风景区玩过了开车准备回家却被停车场的石头碰坏了打电话后景区工作人员来了态度很差。交了停车费却不给正规票,请问这里工作人员随便离岗找哪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7-01 15:42回复
    很多很多游客反应鸡公山风景区免费停车场被荒废了 一些城管工作人员和附近人民商量 个人拦车自然 收 停车费


    IP属地:河南2楼2020-08-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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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2: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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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游客希望到鸡公山风景区旅游度假避暑旅游享受清凉的,因为开车到了鸡公山北鸡门被一对七八十的老两口拦截在他们说的城管队长批准的在他负责的停车场停车交付停车费才安全。鸡公山风景区城管队的北鸡门路口的工作人员很工作很认真很仔细!?必须听他们的安排按他们安排的规矩付款交停车费停车才行!?!为什么我们很多游客到鸡公山风景区旅游一部分被这个位置停车交费了却没有给正规的停车票呀!!!我们大家都到了鸡公山风景区旅游感觉鸡公山景区中心夏季怎么这么凉快呀?为什么上网知道鸡公山风景区景区有免费停车场却很多游客开车到了鸡公山了很多司机却为什么没有看到停车场路标呀!


      IP属地:河南3楼2020-08-07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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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很多游客开车希望进入鸡公山风景区旅游避暑辽养却开车时多数司机都不容易找到开车进入的路口。多年以来鸡公山风景区申请五A 级景区却被保护乱收费被城管工作人员隐瞒实情。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08-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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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低于6万是否会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达到6万的,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


          IP属地:河南5楼2021-06-2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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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
            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
            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由于被害人盗窃家庭成员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0集第583号,杨某某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1.辩方提出:行为人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其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占有公司资金也未与公司结算,是一种民事纠纷,因此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行为人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取得了电信分公司的代办员资格,对外一直以电信分公司代办员的身份开展电信业务,客户也是基于对电信分公司的信任与其代办员办理电信业务,行为人占有的资金是客户上交该公司的业务款。行为人电信业务员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非法占有资金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2009)洞刑初字第63号]
            2.辩方提出:行为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公司职员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答辩要点:首先,《刑法》注重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要看该人是否承担一定工作职责或从事一定业务活动,而用工合同及其是否到期及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只是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因此即便合同已到期或无劳动合同,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非法占有活动既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也使用了一般盗窃手法的,要看主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本案中行为人利用职务身份,自由出入仓库是主行为,利用自己职务掌握的两把钥匙和破坏其他两把锁是次行为,主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最后,实践中利用职务便利也往往是通过非法占有财物道理上的一环,但这并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第516号,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3.辩方提出: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答辩要点:首先,职务侵占罪所指的职务,并非在单位内部拥有职位,而是指承担一定工作职能,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便是合同工、临时工都不171
            影响其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中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最后,铁路托运的物资虽所有权仍属于货主,但由运输公司合法占有控制,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452号,贺某某职务侵占案]
            4.辩方提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依据,不应认定为犯罪。
            答辩要点:第一,“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玩家投人时间、金钱、精力积累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8-0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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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徇私枉法罪) - 今日头条】{url:https%3A//www.urlshare.cn/umirror_url_check?_wv=1&srctype=touch&apptype=android&loginuin=3589108785&plateform=mobileqq&url=https%253A%252F%252Fm.toutiao.com%252Fis%252F2EvL7CD%252F&src_uin=3589108785&src_scene=311&cli_scene=getDetail,text:网页链接}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2-08-05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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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导读:如果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利用职位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可能会构成共同职务犯罪的,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也会依法对共同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制裁,那么,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三、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在对共同职务犯罪进行量刑时,会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来进行量刑,对于主犯一般会从严进行处罚,对于从犯相对会从轻处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2-08-0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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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2: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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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2-08-1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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